吳錦華|內地終結外籍股息「超國民待遇」:香港的機遇與警戒
文/吳錦華
2026年9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2026年第27號公告,明確自當日起,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外商投資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這項延續32年、源自1994年財稅字20號的免稅政策正式走入歷史。
作為會計界議員,我認為此次政策調整不宜單獨解讀,而應該與近期發布的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一併檢視。可以看出,監管方向正逐步朝向內外資稅負趨於一致,以及境外資產與所得資訊透明化發展。而這一舉措亦是中國稅制從「政策讓利型開放」轉向「制度公平型開放」的標誌性一步;對香港而言,既是相對稅務優勢擴大的契機,也是對我們專業服務能力與反避稅合規水平的嚴肅考驗。
政策本質回歸稅法統一
理解這項政策,首先要糾正一個常見誤讀——這不是新設稅種,而是取消一項過渡性優惠、回歸《個人所得稅法》的統一標準。
《個人所得稅法》早已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1994年推出的免稅政策,是改革開放初期以稅收讓利吸引境外資本的特殊歷史安排,客觀上形成了「同等股息所得、內外稅負不同」的制度差異。早在2013年,《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就已明確提出取消該免稅政策——從頂層部署到落地執行歷時13年,反映的是改革節奏與外資環境的動態適配。
是次的公告本身篇幅極短,但徵管責任鏈條清晰。從實體規則、法定稅率、扣繳義務、自行申報兜底至廢止舊規都一一點明。而20%是內地的起點稅率,並非每一位外籍股東的最終稅負。若個人符合稅收協定或安排條件,實際適用稅率可能低於20%。這亦正是香港角色的發揮空間。
公平統一堵漏重於增收
其次,這項政策的底層邏輯更應認清,以正確判斷其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首先,是內外資個人股息紅利稅負並軌。基於繼續用內外資不平衡的稅收政策吸引外資,與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已不相適應。取消免稅、回歸20%統一稅率,是維護稅制公平統一的必然之舉。另外,原政策執行中,出現部分內資企業通過先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再大規模分紅轉移資產並套享免稅優惠的情形,侵害國家稅收權益。此公告將堵塞「內資變外資」的避稅漏洞。
按照國際稅收規則,外籍個人通常按其母國屬人原則負有全球納稅義務——即便在中國免稅,回到母國仍要補稅。取消免稅後,外籍個人在中國繳納的個稅可以抵免其向居民國繳納的稅款,「實際稅負不會增加」。換言之,中國主張到了原本就該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徵稅權,避免稅收流失。
從財政角度看,這項政策的象徵意義與制度意義大於短期增收意義。
香港相對優勢窗口敞開
將鏡頭轉向香港,內地取消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客觀上擴大了香港相對於內地的稅務優勢——香港不徵股息稅、不徵資本利得稅,且與內地簽有全面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根據《安排》第十條,香港居民從內地取得的股息,若受益所有人為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達25%或以上股份的公司,內地徵稅上限為股息總額的5%;其他情況下為10%。這意味着通常可按《安排》爭取不超過10%的上限(須符合相關條件),而香港公司股東持股達25%或以上者,則可爭取5%優惠稅率。
而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形式合規」的跨境架構避稅模式行不通,架構設計必須匹配真實商業實質。今年7月公開報道便指出,某社群平台所屬集團財報揭露需補稅5.479億元的個案,原因正是該企業搭建的香港中間控股公司因不符合實質性經營活動特徵,「受益所有人」身份被稅務部門否定而需要就已分配股利補稅3.561億元,就待分配股利提列額外預提所得稅1.918億元。香港若想承接內地政策調整帶來的機遇,絕不能淪為「避稅港」或「中介導管」——這既是道德風險,更是法律風險。與此同時,在承接這波機遇中,香港更要強化稅制改革,並釋放政策確定性;以及守住「實質重於形式」的紅線,這是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必要條件。
【作者為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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