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春迎丨離岸信託新規背後:被忽視的財富「安全閥」
前陣子去日本,我和一位日本朋友聊到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日本的遺產稅。朋友告訴我,在日本,一些擁有大量房產、企業股權或者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家庭,在財富傳承時遇到的最大困難,有時候並不是「有沒有財富」,而是「有沒有現金」。
這句話讓我印象很深。後來我專門核實了一下,日本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到55%。當然,這並不意味着一個家庭的全部遺產都按照55%徵稅,實際稅負還受到基礎扣除、法定繼承人數、配偶減免以及資產結構等多方面因素影響。
但真正值得注意的其實不是55%這個數字,而是另外一個制度安排:原則上,相續稅需要在繼承人知道繼承開始後的10個月內完成申報和納稅,而且稅款原則上以現金繳納。對於確實難以一次性以現金繳納的納稅人,日本也設置了延納等制度,但需要滿足相應條件。
這就產生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一個家庭可能擁有價值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元的企業股權、房地產和其他資產,但真正可以迅速調動的現金可能並不多。
賬面上非常富有,並不等於隨時有錢。一旦財富傳承觸發大額稅務義務,而家族事先沒有做好流動性安排,就可能不得不出售房地產、減持企業股權,甚至在並不理想的市場環境中被迫處置核心資產。
我這位朋友甚至談到,日本社會中存在一些家庭寧願通過公益捐贈等方式重新安排財富,也不願簡單地把所有財產直接留給下一代。當然,這背後的原因非常複雜,不能簡單歸結為遺產稅,但高稅負以及財富傳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流動性壓力,確實是值得研究的因素之一。
這次談話讓我重新思考一個問題:財富管理真正最容易被忽視的風險也許不是資產不夠多,而是在某個關鍵時刻沒有足夠的流動性。
一、真正的財富風險可能不是資產縮水,而是「有資產、沒現金」
傳統意義上的財富管理,大家最關心的往往是三個問題:資產能不能增值、稅負能不能優化、財富能不能順利傳給下一代。
但我越來越認為,還應該增加第四個問題:當稅務、債務、繼承、企業經營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突然發生的時候,你有沒有足夠的現金應對?
這實際上是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的區別。一個企業可能淨資產很高,卻因為現金流斷裂而破產;一個家庭同樣可能擁有巨額財富,卻因為大量財富集中於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私募基金或者長期投資,而在真正需要現金的時候陷入被動。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未來高淨值人士進行財富管理時不能只討論「資產配置」,還必須討論「流動性配置」,尤其對於企業家而言,這個問題更加重要。
很多中國企業家的財富高度集中於自己創辦的企業,企業估值可能幾十億元甚至幾百億元,但真正持有的現金只占個人財富的一小部分。這種結構在創業階段沒有問題,因為財富本來就是通過企業成長創造出來的,但是進入財富傳承階段以後,問題就完全不同了:稅收、家族成員的財富分配、企業控制權安排、慈善捐贈、債務清償以及跨境資產配置,都可能產生真實的現金需求。
如果沒有提前規劃,財富越大反而可能意味着潛在的流動性缺口越大。
二、中國離岸信託新規,真正值得關注的也許恰恰是「流動性」
這也是為什麼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之後,我認為企業家真正應該關注的不能只是「稅率是多少」。
2026年7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這項政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時,如果財產市場價值高於原值和合理費用,其差額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即使沒有實際分配,也可能需要按年度申報納稅。
換句話說,過去很多人理解財富管理的邏輯是:資產沒有賣掉、錢沒有拿回來、收益沒有真正分到個人賬戶,就暫時不存在現實的現金支出。現在這個邏輯需要重新審視,因為稅務義務與現金實際分配之間,並不一定完全同步,這恰恰可能形成一個新的「流動性缺口」。比如,一個企業家把長期持有、已經大幅升值的企業股權裝入離岸信託,股權本身可能價值幾十億元,但這並不意味着企業家手裏同時擁有相應規模的現金。
如果在資產裝入信託的環節形成應稅所得,就意味着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出現了:資產進入了信託,但納稅的錢從哪裏來?
更進一步,如果離岸信託持有的境外公司、基金或者其他資產產生收益,即使這些收益沒有全部分配給個人,也可能產生年度納稅義務。於是,跨境財富管理開始出現一個過去經常被忽視的問題:稅務發生的時間,與現金真正回到個人手裏的時間可能並不一致。
這不是簡單的稅率問題,而是現金流管理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新規本身也考慮到了這一現實約束,例如離岸信託終止清算等特定情形下,納稅人因困難不能按期繳稅,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
這其實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對於大型財富結構而言,稅務問題和流動性問題本來就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三、離岸信託的邏輯正在改變:從「避稅工具」回歸「財富治理工具」
過去很多人一談到離岸信託,第一反應就是兩個字:避稅。
我認為這種理解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信託真正重要的功能,本來就包括資產隔離、財富傳承、家族治理、風險管理以及跨代財富安排,稅務效率可以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絕不應該成為唯一目的。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出台政策的官方背景也講得非常明確:近年來,一些個人通過離岸信託進行財富代際傳承、跨境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但由於部分離岸信託設立在信息透明度較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也出現了利用相關結構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和逃避稅收的問題。
因此,中國此次離岸信託稅收制度的變化,並不意味着財富管理或者離岸信託失去了意義。恰恰相反,它意味着中國跨境財富管理正在進入一個更加成熟的階段。
過去財富管理首先考慮的是怎樣搭結構,未來則必須同時回答另外幾個問題:為什麼搭這個結構?資產進入結構時會發生什麼?結構存續期間現金從哪裏來?發生稅務義務時由誰支付?如果資產無法及時變現怎麼辦?
這實際上意味着財富管理正在從「結構設計時代」進入「資產負債表管理時代」。
四、真正成熟的財富規劃,應該同時管理「資產、稅務和現金流」
這也是日本遺產稅給我的最大啟發。
我們今天討論日本,並不是討論中國是不是要徵遺產稅,至少目前中國並沒有開徵遺產稅,因此不能把兩個制度簡單類比。真正值得借鑑的是一個更普遍的財富管理規律:任何一種財富傳承制度,只要在某個時間點形成了明確的支付義務,就必須提前考慮支付能力。
這個規律不僅適用於遺產稅,也適用於所得稅、跨境投資、家族信託、企業債務、股權質押以及企業控制權傳承。
因此,一個真正成熟的家族財富架構,我認為至少應該同時擁有三張表:
第一張是資產負債表:家族究竟擁有什麼資產、承擔什麼負債;
第二張是稅務時間表:未來哪些重大行為可能觸發稅務義務,什麼時候發生,大概需要多少資金;
第三張則是很多人過去沒有真正重視的——流動性時間表,也就是未來一年、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在不同情景下,家族需要多少可以快速動用的現金。
當這三張表能夠對應起來,財富管理才真正形成閉環。
五、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流動性甚至關係到企業控制權
這個問題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尤其值得重視,因為普通家庭出現流動性問題,可能意味着賣一套房或者處置一部分金融資產,但如果是上市公司實控人出現重大流動性問題,其後果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控股股東為了繳稅、償債或者滿足家族財富分配需求,被迫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就可能直接影響公司股價;如果通過股權質押獲得流動性,又可能形成新的槓桿風險;如果大規模轉讓股權,則可能進一步影響企業控制權和資本市場預期。
因此,對於企業家特別是上市公司實控人而言,個人財富管理從來不只是個人問題,它實際上與企業治理、股權穩定、市值管理甚至公司長期戰略緊密相連。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認為,中國第一代企業家逐步進入財富傳承階段之後,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家族信託」,而是一整套家族資產負債表+企業控制權+稅務安排+流動性管理+下一代治理體系。
如果只是把資產裝進一個法律結構卻沒有解決這些問題,那麼這個信託最多只是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裝進去」,卻沒有真正完成財富意義上的「傳下去」。
六、財富管理的最高境界不是擁有最多資產,而是永遠保有選擇權
回過頭來看日本朋友跟我講的那個故事,我最大的感觸其實不是日本遺產稅高,而是財富到了一定規模以後,我們對於「富有」的理解需要改變。
一個人擁有100億元資產,並不意味着他擁有100億元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富,真正決定財富安全的是,在重大變化發生的時候他還有多少選擇權:市場低迷的時候可以不賣資產,企業困難的時候可以提供資金,政策變化的時候可以重新調整結構,財富傳承的時候不需要為了繳納稅費而被迫處置核心資產,下一代接班的時候也不會因為個人財富安排而動搖企業控制權——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富安全。
因此,如果說過去二十年的中國財富管理主要解決的是「如何創造財富」和「如何配置財富」,那麼未來十年,中國高淨值家庭可能必須認真解決第三個問題:如何讓巨額的賬面財富在任何關鍵時刻都擁有足夠的流動性。
這也是我理解此次離岸信託稅收新規背後一個容易被忽略、卻非常重要的啟示。財富管理不能只管理財富的規模,更要管理財富的時間;不能只看資產值多少錢,還要看什麼時候需要錢;不能只設計財富如何傳給下一代,還必須提前設計:在財富傳遞的每一個關鍵節點,誰來提供現金?現金從哪裏來?怎樣避免為了獲得現金而被迫犧牲最有價值的長期資產?
從這個意義上說,流動性並不是財富管理中的一個技術細節,而是整個財富傳承體系的「安全閥」。真正成熟的財富管理,不是讓一個家族看起來擁有最多的錢,而是無論稅制、市場、企業和時代如何變化,這個家族始終擁有選擇的權利。
(作者為香港中小上市公司協會主席)

字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