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個人離岸信託收益納稅20% 助完善個人所得稅制 穩納稅人預期

(大公文匯網全媒體記者倪巍晨上海報道)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7月24日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簡稱《公告》),明確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需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明確了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是個人所得稅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與透明度,更好穩定納稅人預期。

《公告》對離岸信託設立、存續、終止等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予以明確。具體看,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及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對於存續環節,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此外,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終止時,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全部離岸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稅;同時,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為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市場價值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設三個月申報寬限期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相關事項方面,《公告》明確,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為避免重複徵稅,《公告》提出,居民個人按照《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已就該離岸信託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依法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

依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因信息不對稱、規則不具體等因素影響,針對離岸信託的個人所得稅徵管並未普遍落地,《公告》明確對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所得稅法》現有規則的細化與明確,體現了依法徵稅、公平執法的要求。事實上,對底層資產源於中國境內的離岸信託而言,無論從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抑或居民稅收管轄權角度,對其徵稅個稅均具法理基礎,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外電援引相關官員的話說,近年來,一些個人設立離岸信託,用於代際財富轉移、跨境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由於離岸信託通常設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一些個人利用信託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和逃避稅款。《公告》明確了離岸信託的設立、存在和終止的稅務規定,有助於提升稅務確定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