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南海仲裁自始至終無效
文/李浩然
2026年7月12日,美國、菲律賓、日本等國發表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年聯合聲明,妄圖為十年前那份非法裁決造勢。然而,無論如何反覆炒作,越權枉法的裁決始終無法獲得合法性。評判任何仲裁裁決的正當性,首要前提在於管轄權是否合法有效─「無管轄權則無裁判權」,這是國際法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原則。南海仲裁案自始即在這一根本問題上缺乏法理基礎:仲裁庭對一項本質上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調整範圍的事項作出評判,且無視當事國已依法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構成了國際仲裁史上罕見的越權管轄典型案例。
一、爭議的實質:領土主權,而非《公約》解釋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照會中國駐菲大使館,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爭端提起強制仲裁。菲律賓將仲裁請求包裝為關於《公約》條文「解釋與適用」的問題。然而,剝開這層法律修辭,中菲南海爭議的實質清晰無誤─領土主權歸屬問題。
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三類:一是中國在南海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二是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三是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權利。菲律賓的真實目的,是通過「仲裁」這種手段將其非法侵佔的中國南海島礁據為己有,從法律上否定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是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中菲之間爭議的核心。《公約》的調整範圍明確限定於海洋法事項,領土主權問題不在其管轄範疇之內。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領土主權問題,而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範疇。《公約》框架下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僅限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無權處理《公約》以外的事項。
國際實踐也為這一判斷提供了有力佐證。在2015年毛里求斯訴英國查戈斯海洋保護區案中,根據《公約》附件七組建的仲裁庭明確指出,毛里求斯關於「英國不是沿海國」的訴求雖表面援引《公約》條款,但必須置於雙方對查戈斯群島主權存在爭端的背景下審視。該仲裁庭最終裁定,此項訴求實質為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強制程序的管轄範圍。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面對相似的法律問題,卻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這種選擇性適用法律的做法,恰恰暴露了其預設立場、偏袒一方的本質。
二、中國2006年排除性聲明
進一步而言,即便爭議涉及海洋劃界問題,中國也已依法將其排除出強制仲裁程序。《公約》第298條明確允許締約國以聲明方式將海洋劃界等特定類別的爭端排除出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中國於2006年8月25日根據《公約》第298條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明確宣布「關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據此,對於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等事項的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
全球有30多個國家作出了類似聲明,其中包括英國、法國、俄羅斯等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些排除性聲明一併構成《公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公約》成立的基礎。(至於餘下的唯一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則並未加入《公約》)。
仲裁庭對此卻置若罔聞,強行將中國南海島嶼單方面認定為「岩礁」,判定「岩礁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妄使中國在南海的權益主張和菲律賓主張之間的重疊區消失,中菲之間海洋劃界爭議就被人為地抹去。仲裁庭是採用故意曲解規則的方式,強行受理不在管轄範圍的爭議,這使仲裁從一開始就不具備管轄權基礎。仲裁庭無視中國的合法聲明,實屬對國家同意原則的公然漠視,自己也摧毀了對本案的管轄權基礎。
三、中菲之間已有談判解決爭端的明確共識
管轄權不成立的另一重要理由是:中菲之間早已通過雙邊和多邊文件確立了以談判方式解決爭端的明確共識,這構成了阻擋強制仲裁的另一個法律基礎。
2002年,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該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這一規定體現了各方通過直接談判解決爭議的共同意願。此外,中菲之間還存在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了以雙邊協商談判方式處理南海爭議的共識。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不僅違背了其在DOC中所作的明確承諾,也背棄了在中菲雙邊協議中反覆確認的談判共識。菲律賓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也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而且中菲之間存在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卻仍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
四、結語
管轄權是整個仲裁程序的邏輯起點。南海仲裁案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爭議─這一爭議根本不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即便涉及海洋劃界,中國也已依法作出排除性聲明;更何況中菲之間已有多項文件確立了談判解決的路徑。三重法律根據均否定了仲裁庭的管轄權,可惜仲裁庭卻強行否定法律規定和原則,使其管轄權裁決在法律上沒法成立。一個自始沒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所作出的任何裁決,無論實體內容如何,在法律上均屬無效─這是國際法的最基本原則,也是評判本案不可動搖的法理前提。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原標題為:法理三重駁斥:所謂南海仲裁自始至終無效
(來源:大公報A11:評論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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