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駒 | AI賦能千行百業 文化領域不容缺席
文/李家駒
人工智能(AI)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變和重塑世界,國家「十五五」規劃提出全面實施「AI+」行動,明確指出要加強AI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文化建設、民生保障、社會治理相結合。香港要主動對接國家戰略,以AI賦能千行百業,推動數字經濟及智慧社會發展,這是大勢所趨,也是香港必須抓緊的歷史機遇。
筆者從事文化工作,特別關注「AI+」如何賦能「文化建設」,令社會和國家更美好。關於科技與文化的深度融合,目前已有諸多討論,亦不乏成熟的產品開發。文化領域的垂直大模型正朝向「多模態化」與「高專業度」發展,能處理文字、圖像、視頻、空間語境等數據,進而創造更多文化應用場景,並革新多樣的內容創作模式。相信AI在寫作與翻譯、藝文重現重構、歷史場景體驗等方面都能助力賦能,加強文化建設,並加快落實香港作為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的角色。然而,要實現以上願景,需要積極投入與前瞻規劃——AI賦能千行百業,文化領域絕不可缺席。
政府推動AI發展時,也有責任制定AI與各產業、各範疇深度融合的相關法律法規,這是持續推進數字化發展的根本。完善的法律法規能為AI應用提供清晰的行為邊界,使企業、開發者與創作者有法可依,從而在保障各方權益的前提下,規範有序地推動AI與各行各業的深度融合,促進香港數字經濟長遠健康發展。
去年,特區政府就《版權條例》修訂展開公眾諮詢。筆者與各界內容供應者高度關注,並提交了意見書供政府參考。總括而言,政府應重視和恪守以下的核心原則:
第一,現行《版權條例》已足以處理由AI生成作品所引致侵權的法律責任,政府應以此為基礎,將AI視為以創新科技產生版權複製品的其中一個技術,與其他以任何形式產生版權複製品做法無異。
第二,AI訓練及生成過程中使用版權作品,侵權責任必須明確釐清。內容提供者認為,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訓練AI,應屬侵權。去年底,德國慕尼黑法院裁定OpenAI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歌詞訓練模型構成侵權,說明國際的趨勢正朝向保護版權擁有人一方。
第三,「文本及數據開採」的版權使用豁免,絕不宜一刀切。內容提供者認為,若豁免範圍過寬,將可能構成損害文化與文藝創意產業。但若要引入豁免,必須附設合法取用、透明度、選擇退出等條件。
第四,根據長時間的運作經驗,授權模式是可行方法,既能保障內容產業,亦能支持AI發展。OpenAI與新聞集團簽訂了五年價值2.5億美元的內容授權協議,說明AI業界與版權產業可以透過合作達至雙贏。隨着「智能體AI」急速迭代,若AI自主作出侵權行為,責任誰屬亦必須釐清。
AI為各行業賦能將是大勢所趨。正如輝達行政總裁黃仁勳所言:「我們要奔跑,而不是步行」(Run, don’t walk),行動須迅速,反應要快捷。與此同時,我們必須重視完善法律法規與安全框架,才能在新時代善用AI,並與社會發展相結合,行穩致遠。發展AI有三大關鍵因素:數據、算法與算力,其中內容數據尤為重要。期望當局能在法律法規與科技進步之間雙向共行,取得合理且合適的平衡,讓香港既能成為AI創新高地,也能守護珍貴的文化土壤與創作生態。
(作者為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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