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與公職人員貪腐「同罪同罰」 入罪門檻降至3萬元
(大公報 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新規核心突破在於民營企業員工與公職人員腐敗「同罪同罰」,統一四類核心貪腐罪名入罪與量刑標準,入罪門檻降至3萬元(人民幣,下同)。同時,新規全覆蓋隱性腐敗、拓寬職務便利認定、明確全鏈條追贓,實現公私有資產平等保護,推動反腐向商業領域縱深延伸。
有專家認為,新規同步健全了全鏈條追贓機制,決不讓腐敗分子獲利,兼顧打擊力度與量刑公正,中國反腐敗法治建設正邁入全領域、全覆蓋的新階段。
此次新規最核心變化,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貪腐罪名全面對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直接參照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執行,徹底取消此前倍數折算規則。
在具體數額標準上,新規大幅收緊對民企內部腐敗的懲治力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為例,「數額較大」的入罪起點從原來的6萬元降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門檻從100萬元降至20萬元;並新增「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這意味着民企員工收受回扣或侵佔公司財產,只要累計金額達到3萬元,即可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同罪同罰」並非完全一致,最高刑保留了合理差異。民企人員貪腐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公職人員貪污受賄罪最高可判死刑。其法理依據在於,公職人員貪腐侵犯的是公共權力與國家公信力,而民企人員貪腐主要侵犯的是私有財產權。
股權等非傳統賄賂計入犯罪數額
新規實現了對隱性腐敗的全覆蓋。股權、期權、虛擬財產、低價購房、掛名領薪等非傳統賄賂形式,均被明確計入犯罪數額。新規還界定了「承諾即構成受賄」,即明知有請託事項而收受財物,即便未實際辦事也構成犯罪。在職務便利的認定上,新規也進行了拓寬,公職人員通過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人員為請託人謀利,即便雙方無直接上下級關係,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制約,均可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單位名義收受財物但歸個人所有的情形,也被新規明確納入定罪規則,徹底揭掉了腐敗分子的「隱身衣」。
新規落地對企業與相關崗位形成了嚴厲法律約束。採購、銷售、財務、招投標、招商等高風險崗位,收受3萬元回扣即涉刑;普通員工虛報差旅、侵佔辦公用品等累計超3萬元,也可能構成職務侵佔。醫療、食品藥品等重點領域被明確為行賄整治重點,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即認定「情節嚴重」。
改變企業「報案難立案難」困境
廣東風采新紀元律師事務所主任賀國帥在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新規同步健全了全鏈條追贓機制,決不讓腐敗分子獲利。新規是內地反腐敗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核心是消除「公私有別」,落實平等保護原則。統一量刑標準、降低入罪門檻、覆蓋隱性腐敗,直擊商業賄賂痛點,填補了此前民企腐敗刑法規制的真空,改變了部分企業「報案難、立案難」的困境。新規細化了公職人員腐敗認定規則,強化了對權力尋租的震懾,兼顧打擊力度與量刑公正,為反腐鬥爭提供了堅實的司法支撐,有助於推動構建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來源:大公報A11:內地 2026/05/01)

字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