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跨國領養(締約國)(修訂)令》刊憲

政府今日(四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領養條例》(第290章)第20D條作出的《2026年跨國領養(締約國)(修訂)令》(《修訂令》)。

《修訂令》在《跨國領養(締約國)令》(第290章,附屬法例C)的附表中加入海牙《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的六個締約國,以使就根據《公約》提出的申請而言,《公約》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與該六個締約國中任何一國之間進行的領養。該六個締約國為安哥拉共和國、博茨瓦納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大韓民國、尼日爾共和國及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根據《公約》,《公約》對香港特區與該六個締約國之間自下列日期起生效:

安哥拉共和國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博茨瓦納共和國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剛果共和國 二○二○年四月一日
大韓民國 二○二五年十月一日
尼日爾共和國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公約》列出跨國領養的國際合作框架等事宜,其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情況由《領養條例》規管。現時實施《公約》的國家有10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