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 關閉消防裝置須事先批准 「入鬼油」賣家最高罰300萬元
(大公報 記者 易曉彤)宏福苑五級火揭露多項消防制度問題,政府擬全面檢視《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從「六大支柱」修例,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事先獲消防處批准、引入定額罰款制度,鎖上逃生途徑罰款6000元等。
政府亦建議加強規管「入鬼油」,對賣家的最高罰款增至300萬元及入獄三年,以及將刑事責任擴至買家。政府將展開一個月諮詢,爭取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為避免因維修或檢查導致大廈出現「防護真空」,政府建議修例把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行政性的「事後通知」改為法定的「事前把關」。註冊承辦商如要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提前至少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由該處巡查後決定是否批准,否則首次定罪可罰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罰兩萬元。當發現主要消防裝置出現損壞而未能有效操作,要在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並按消防要求採取額外安全措施。
物管與業主同為責任人
政府亦建議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物管公司和業主就消防安全有共同責任,責任人須最少每半年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物管公司須每年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以及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並備存紀錄,否則會被視為「火警危險」,若不遵從將視作違法。此外,政府建議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任何公司若觸犯消防條例相關罪行,一經證明是在公司董事或管理層同意、疏忽或不作為下而犯,相關人員亦屬違法。
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方面,政府建議引入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續期制度,以每五年續期一次取代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同時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完成認證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相關人員須每五年完成30小時的進修,方可為註冊續期。
車主「入鬼油」可罰100萬元
政府亦建議設定額罰款,註冊承辦商未得批准關閉消防裝置或緊急關閉後未有及時通報,罰款6000元,任何人鎖上或阻塞逃生途徑,分別罰款6000元及1500元等。
條例亦將加強消防處的執法權力,消防處人員在沒有裁判官手令下,可進入非住宅處所截停及查問處所內的人士,拍照及錄影,以及要求處所內人士出示《消防條例》相關文件;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消防處逮捕權力,逮捕任何在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
針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政府建議,對提供非法燃油人士最高罰款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買家入油亦屬犯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消防處可作出逮捕,以及截停、登上及搜查車輛,並檢取、移走及扣留車輛和相關物品。
(來源:大公報A8:港聞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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