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接虐狗投訴 未查已結案

(大公報 記者 黃佩琳)漁護署職員接獲狗隻懷疑受虐投訴後,因住戶不滿便沒有嘗試進入單位視察,亦未有用其他可行手段完成調查;有職員調查時在未有確定是否有動物遭殘虐的情況下,僅基於一年前沒有發現虐待動物的調查結果便建議結案。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公布就政府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批評漁護署調查工作欠成效,檢控少,提出45項建議,包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強漁護署人員執法權力等。

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近年香港不時發生殘虐動物案件,部分情節極度兇殘,不少動物被發現時已被虐待至死。2020年至2025年期間,漁護署接到的舉報及警務處經初步調查發現證據而立案的個案數字整體有上升趨勢,去年首六個月接獲251宗舉報,半年個案數量已接近過去數年的每年平均宗數。

職員未能進入單位觀察

申訴公署審研漁護署跟進殘酷對待動物舉報的程序、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行動指引、具體案例和數據,亦多次派員到漁護署轄下的動物管理中心及殘虐動物的案發現場實地視察,並隨機抽選了200宗檔案紀錄作個案研究。公署調查發現,漁護署調查工作欠成效。多宗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成功接觸被虐待動物,只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有否被虐待。

陳積志舉例,在一宗個案中,漁護署職員與涉事被虐狗隻的主人多次協商入屋視察,狗主表面同意,但一直推搪,最終職員未能入屋。狗主曾承認沒有申請狗牌,已屬犯法,但漁護署只作出提醒,並無執法。基於狂犬病的嚴重性,公署認為,漁護署實應更嚴肅及積極地跟進個案。另有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因住戶不滿,便沒有進入單位視察,只是基於一年前於該單位的調查結果及一次單位外的視察就建議停止跟進個案,而上級沒有質疑並批准結案。

建議賦權進入處所搜查

陳積志認為,漁護署職員未能確定事涉動物的實際情況便終止跟進行動,會令人質疑該署有否認真或妥善跟進市民的舉報,有可能是嚴重漏洞供隱藏罪證,或會直接影響該署的檢控成效。在2020年至2025年6月期間,該署合共收到1633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但同一時期該署只有6宗檢控個案是源自該署接到的舉報。

調查亦發現,漁護署有就涉及大量動物及需動員大量人力資源的個案制定相關工作指引,但沒有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導致不同職員做法不盡相同、每宗個案調查及執法準則嚴寬不一,影響執法成效。

公署向漁護署提出45項建議(見列表),包括研究擴大授權範圍,讓漁護署更多相關人員具備進入及搜查處所的權力等。公署亦建議,須加強職員調查與溝通能力的培訓,提升他們面對不合作的住戶、飼養者或大廈管理員時的應對能力和信心。

漁護署回應表示,已於2025年第四季更新部門工作指引,涵蓋所有處理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舉報個案的程序,並已向員工提供培訓。署方會參考報告的建議,進一步在指引中加入更具體的準則和指標,以加強監察個案的跟進情況,及提升檔案管理。

此外,漁護署會繼續加強人員培訓及工作交流,以提升其經驗與技能,及溝通、調查及執法能力。

人畜高危|使用非法捕獸器罰5萬 欠阻嚇力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的另一重點是漁護署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公署認為現時罰則不具阻嚇力,建議引入即時監禁等刑罰。漁護署表示,政府一直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修訂進行研究工作,會爭取在今年內作出交代。

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近月有傳媒報道,有人在黃大仙區牛池灣後山放置捕獸器,有狗隻因誤踏捕獸器而受重傷,最後截去右前肢。另外有報道稱,黃大仙翠竹花園後山亦發現大量捕獸器。公署派員到事發位置視察,發現屠宰刀具、用於消除動物體毛的器具等,懷疑該處用作非法捕獵動物,且是非法屠宰場。公署向拯救被捕獸器所傷的動物關注組織了解,有理由懷疑在香港,非法捕獸器的使用比想像中普遍。

調查報告顯示,2020年至2025年,漁護署就非法利用捕獸器進行狩獵進行了29宗調查,檢獲及移除684個捕獸器,提出5宗檢控,成功檢控4宗。而2021年至2025年,愛護動物協會共處理72宗動物因非法設置捕獸器受困或受傷的個案。

建議引入即時監禁刑罰

陳積志強調,捕獸器不僅嚴重威脅動物的安全,對人類同樣危險。而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的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即五萬元,但並無監禁罰則。而非法餵飼白鴿的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第6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一年。

他表示,捕獸器的暴力性質及危險程度實與一般攻擊性武器無異。公署建議,漁護署應參考現時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刑罰水平,積極認真考慮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加強相關執法部門協作,以堵截捕獸器進口。

(來源:大公報A11:港聞 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