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公署:漁護署調查虐畜案欠成效 倡加強署方執法權力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近年,香港不時發生殘虐動物案件,部分案件情節更極度兇殘,隨着社會進步,市民對殘虐動物絕對零容忍。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4月16日)宣布,申訴專員公署已完成就當局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並向當局提出45項改善建議。
是項主動調查主要聚焦於審視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成效,包括涉嫌殘虐動物的防護及執法工作、宣傳及推廣工作,以及特別針對捕獸器的規管。公署詳細審研了漁護署跟進殘酷對待動物舉報的程序,審閱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行動指引、具體案例和數據,亦多次派員到漁護署轄下的動物管理中心及殘虐動物案發現場進行實地視察,並隨機抽選了200宗檔案記錄作個案研究。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及懲處殘酷對待動物,是保障動物福利的主要法例。漁護署及警務處均會根據《條例》就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進行調查和檢控。在2020年至2025年期間,漁護署接獲的舉報及警務處經初步調查發現證據而立案的個案數字整體呈上升趨勢。漁護署於2025年首六個月接獲的舉報已達251宗,半年個案數量已接近過去數年的每年平均宗數。
公署調查發現,漁護署的調查工作成效欠佳。有個案顯示,職員在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成功接觸被虐待動物時,便僅根據當時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有否被虐待。漁護署解釋,根據《條例》,該署職員只可在住戶同意下才可入屋調查,而《條例》亦沒有賦權該署就執法工作向法庭申請手令。
此外,有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與涉及被虐狗隻的主人多次協商入屋視察,狗主表面上同意,但實際上不斷推搪,最終未能成功視察。狗主曾承認沒有申請狗牌,已屬違法,然而該署僅向狗主作出提醒,並無執法。基於狂犬病的嚴重性,公署認為漁護署實應更嚴肅及積極跟進有關個案。
公署調查亦發現,就涉及大量動物及需動員大量人力資源的個案,漁護署雖有制定相關工作指引,但並無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在欠缺指引下,不同職員的做法不盡相同,或會導致每宗個案的調查及執法標準寬嚴不一,影響執法成效。漁護署直至公署展開是次主動調查後,才着手制定涵蓋所有懷疑殘虐動物舉報的新工作指引,情況並不理想。
漁護署亦須加強對個案跟進的監察。漁護署表示,所有懷疑殘虐動物的個案須經個案職員的上級審視及批准結案,該署獸醫亦應不時檢視前線職員的跟進情況。然而,公署發現有個案顯示,職員因住戶不滿便沒有嘗試進入單位視察,亦未採用其他可行手段完成調查;在未能確定是否有動物遭殘虐的情況下,竟僅基於一年前沒有發現虐待動物的調查結果及僅一次在單位外的視察,便建議停止跟進行動,但上級未有質疑並批准結案,令人質疑該署在這種情況下終結個案是否穩妥,甚至是否合理。
是項主動調查的另一重點,是針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的最高刑罰僅為第5級罰款,即5萬元,但並無監禁罰則。相比之下,同樣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非法餵飼白鴿的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第6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一年。陳積志表示,公署建議,漁護署應參考現時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的刑罰水平,積極認真考慮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例如引入即時監禁等具阻嚇力的刑罰,並加強相關執法部門的協作,以堵截捕獸器進口。
整體而言,公署就漁護署對殘虐動物舉報的跟進、個案監察、檔案管理、公眾教育及宣傳、與警務處及愛護動物協會(愛協)的三方協作機制,以及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向漁護署提出共45項主要改善建議,包括積極考慮修訂《條例》,加入條文以加強該署人員的執法權力,例如無須在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下進入處所調查的程序;在新工作指引中明確訂定啟動大規模個案處理程序須考慮的因素;檢視及加強現時對前線人員的監察機制等。就公署提出的45項建議,漁護署已接納全部建議,並已開始跟進及落實部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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