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優化《競爭條例》 全面打擊圍標!
文/鄭久慧
在昨日(26日)大埔宏福苑大火聽證會上,競爭事務委員會代表陳詞時表示正研究修例,包括在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中,明確指出競委會的舉證標準應按民事或刑事標準。對此,筆者有以下五點看法。
其一,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克盡厥職,經過深入調查,向市民全面還原事件的方方面面,不少倖存居民的逃生歷程與衷心寄語令社會動容;那張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神情嚴肅,小心謹慎背着裝有重要證據及陳詞文件的沉甸甸公事包入場的照片,令人印象深刻;而委員會官方網站詳列各類資訊,務求巨細無遺。
當日大火牽動全港市民乃至全國人民的心,民意滔滔,獨立委員會一絲不苟的嚴謹態度,展現了對生命的尊重與對香港的承擔,充分顧及了社會的觀感。然而,要給社會一個完整的交代,讓市民看到一個圓滿的敘事,單靠委員會是不夠的。市民最關心的,莫過於當局是否解決了各類安全隱患,相關的執法部門能否就聽證會上揭發的各種流弊,積極審視法例,改善執法,改進流程,避免未來重蹈宏福苑的覆轍,這樣普羅大眾以後才能內心踏實,住得安心,安居樂業,提升幸福感和獲得感。
其二,有立法會議員在今早接受電台訪問時,嘗試分析民事或刑事舉證標準的利弊,亦認為應待獨立委員會完成聽證,有結論並提交意見後,才考慮修訂《競爭條例》。筆者認同這些看法。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有涉違反《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的某旅行社案件可能今年上終審,但亦不代表修例不能同時進行。
筆者認為不必「一刀切」,細看《競爭條例》,這是一部非常靈活的法例,近年來持續有新修訂,務求不斷完善。而且,此例靈活之處在於,可以針對某個特定行業進行執法,例如,在《競爭條例》附表7乃至競委會網站,都列明該例的「合併守則」僅適用於電訊業。換言之,不論法庭對旅遊業相關案件作出什麼裁決,競委會可以在《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之下,單獨闢出一章法規,專門來規管工程公司的不法圍標。
更甚者,參看《競爭條例》第35章,同樣顯示競委會有極大酌情權發出特定的「指引」,因地制宜地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採取何種方式詮釋和執行條例的行為守則,或作出適當的豁免,並對違反「指引」者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其三,任何人都希望看到公義得到彰顯。有鑒於工程圍標情況十分猖獗,而本港樓宇老化須維修是大趨勢,故此維修工程影響範圍甚廣,競委會可為廣大市民積極行先一步,修訂《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單針對「工程界」採用刑事舉證標準,同時規定工程採購方必須將競委會2017年推出「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加入維修合約,並要求承建商妥善簽署蓋章作實。如此一來,就能確立責任,便利刑事取證。
其四,在強化競委會執法及取證能力方面,可以參考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起底」刑事化的實例,在2021年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加入針對「起底」的條文後,私隱署獲賦權主動展開調查及刑事檢控,有需要時亦可尋求警方及律政司協助。「起底」刑事化分為「兩重入罪門檻」,同樣值得借鑒。即使某些圍標行為較難取證,亦未必需要降至民事標準提告,可參考私隱條例第64(3A) 條及第64(3B) 條般,設較低的入罪門檻,循「簡易程序」刑事起訴;若圍標行為罪證確鑿,則可參考私隱條例第64(3C) 條及第64(3D) 條般,設較高的入罪門檻,循「公訴程序」檢控。
其五,隨着市區重建局持續優化電子招標平台「招標妥」,越來越多樓宇維修計劃的業主將透過這個平台,招聘往績良好的工程顧問及合資格工程承建商進行樓宇復修工程。故此,競委會修例時亦須具備遠見,考慮到未來是否會有不法工程公司試圖直接或間接地壟斷性合併,導致大幅削弱維修工程的市場競爭。故此,筆者建議修例時,將「工程界」加入《競爭條例》的「合併守則」之適用範圍,讓750萬香港市民都看到,政府展現決心,做得很徹底,杜絕了後患,絕不會讓工程公司未來透過合併達成合謀定價的目的。
更多閱讀:

字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