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警員須基於國安理由且有搜查令方可搜查電子設備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劉妍伶)特區政府昨日(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下稱:《修訂細則》)並於同日生效。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見記者時強調,《修訂細則》的刊憲,體現特區履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亦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修訂細則》已借鑒本地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相關條文絕非香港獨有。

有傳媒關注,若執法人員「合理懷疑」某人涉及國安案件,是否毋須搜查令也可查看電子設備。張國鈞回應指,「一般情況下需要拿搜查令」,但極端情況下,「已經馬上發生危害國安風險的案件,警員沒有合理時間拿到搜查令,便可以『合理理由』查看電子設備」。他續指,「但未來(執法人員)仍需在法庭交代清楚,相信法官會有公正公平的判決」。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見記者。(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至於「充公財產」,張國鈞解釋,該被定罪者可在充公令作出當日提出異議,惟需提出證明,且法庭信納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是明顯不相稱的,即沒有被用以資助國安案件的。

另有傳媒關注「合理辯解理由」,鄧炳強解釋,「若某人士的手提電話於3年前使用,該人士不記得密碼,屬『合理辯解理由』,若剛剛用完(手提電話)卻稱不記得,便不是合理辯解」。他強調,任何職業都要守法,根據法例交出相關材料,「沒有人在法律之上」。

鄧炳強重申,有網絡聲音指修訂後「警方可隨時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及密碼」導致「私隱全失」,他澄清此類說法不實,「是錯的、是嚇你的,及誤導你的」,強調警員必須基於國安原因,取得法庭搜查令才能搜查電子設備,「並非隨隨便便可在街上,要求市民取出電話及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