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鈞:國安法細則修訂完善執法機構措施 體現權力機關各司其職
(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梁譯尹)特區政府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並於同日生效。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於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修訂內容及回應提問。
張國鈞表示,當今地緣政治衝突日趨頻繁,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國家安全風險依然存在,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對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作出修訂,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相關措施與機制。
鄧炳強發言時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難以預測,是次《修訂細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措施,及時防範及化解可能隨時出現且複雜多變的國家安全風險。
立法會議員陳學峰針對附表3新增條例中的「指明財產」定義提問,問及若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牽涉第三者時,執法機構將如何處理。鄧炳強回應指,附表3中新增的13A法例原意是為了確保切斷犯重罪人士的資金鏈,有效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條例針對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若被定罪者與他人合辦公司,執法時會查證公司股東實質受益者身份,只有被定罪者份額會充公;對於「長命契」的處理,在法庭頒布充公令之後,「長命契」即會被劃分為分權共有,相關物業的其他擁有者仍可以持有劃分後的相應權益。
立法會議員葉傲冬提問指,若罪犯使用虛擬錢包且不上交密碼,執法機構該如何處理;同時,條例中對於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判罰10萬港元及監禁1年,判罰力度是否足夠。鄧炳強表示,條例修訂契合香港情況,若遇到罪犯不配合提供密碼,會使用科技進行解鎖,或會增加調查時間,但不會阻礙蒐證能力;若犯罪者的資產包括電子錢包,亦與其他財產一樣會充公。張國鈞補充道,虛擬資產亦是私人資產的一部分。
立法會議員蘇紹聰詢問是次條例修訂,會否擔心被質疑不尊重此前法院已判決案件的法律原則。張國鈞指出,香港各個機關按照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在普通法制度下,司法機關即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無可避免對成文法作出一些詮釋,若政策制定者認為有關法院的詮釋未能充分反映政策原意,或者揭示原有的法律存在需要修改之處,行政機關會因應法院判決對法律作出修改,這種情況在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轄區都十分常見,並非所謂「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是各個不同權力機關各司其職的必然結果,在該過程中可促使法律制度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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