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棟|《修訂細則》有效提高執法能力 築牢國安防線

全國政協委員、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蘇清棟

文/蘇清棟

特區政府昨日(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簡稱《修訂細則》),並於同日生效。筆者認為,這項修訂,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有法可依,應該支持。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這次《修訂細則》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總結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的實踐和執行經驗,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同時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修訂細則》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完全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

此外,《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這次《修訂細則》,完全符合這項規定。

從國際和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看,《修訂細則》制定得很及時,很有必要。當今世界正處在急劇變化的時期,地緣政治變化難測,令維護國家安全須應對更為複雜的外部環境,《修訂細則》有助提高執法能力,有效應對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國安風險。

當今世界科技發展迅速,也令犯罪分子和組織有可能利用更多新的技術手段,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訂細則》因應最新的情況,明確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強化執法力量,有助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打擊各種新型的犯罪手段。

《修訂細則》也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可以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比如,《修訂細則》賦權警務人員,針對想檢取、檢查的電子設備,可要求指明人士,例如擁有或管有該電子設備的人,或被合理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而受查的人,提供相關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的同時,亦明確了法律保密權事宜,若有材料成功申請被列為法律專業保密權,執法人員不得檢取,並列明相關申請的程序、要求及時限。英國、澳洲等施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都有相關的做法。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機制,包括這次的《修訂細則》,都只針對極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和組織,目的是打擊和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也不會對合法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構成影響。對於奉公守法的組織機構和市民大眾,《修訂細則》只會讓大家更有安全感,有更好的發展和生活環境,不會誤墮法網。

世界動盪不安,國際局勢變亂交織,維護好國安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法律,提高執法能力,築牢國安防線,維護好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市民的福祉。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社會各界和全港市民,應支持特區政府的《修訂細則》。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