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完善國安法律制度 夯實香港法治根基
文/傅健慈
2026年3月23日,香港特區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授權,正式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下稱《修訂細則》),並於同日生效。作為法律學者,筆者認為今次修訂不僅體現了特區政府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憲制擔當,更在強化執法效能與保障市民合法權益之間作出了審慎平衡。本文將從法律依據、制度完善及人權保障三個維度,論證《修訂細則》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法律依據充分 體現憲制責任
《修訂細則》的制定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負有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不僅賦予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七項特定措施,更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特區國安委」)為這些措施的實施制定細則。
今次修訂正是特區政府基於過去數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實踐經驗,以及相關法庭案例的啟示,對原有《實施細則》作出的針對性完善。這充分說明,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持續優化,以應對複雜多變的國家安全風險。特區政府主動履行這一憲制責任,體現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擔當。
修訂內容明確 有效堵塞漏洞
《修訂細則》的核心修訂之一,是針對調查過程中電子設備取證難題,增設了關於提供密碼要求的法律責任。根據新訂條文,「任何人如沒有遵從根據本附表第4(2)條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同時,為確保要求被切實執行,任何人在遵從有關要求時「提供該人知道在要項上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或作出該人知道在要項上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陳述」,或「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陳述」,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這一修訂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在數字化時代,電子設備往往儲存着關鍵的犯罪證據。若涉案人士拒絕提供解密密碼,執法機構將無法獲取證據,導致調查受阻。參照國際實踐,許多司法管轄區均有類似規定,要求涉案人士在合法授權下提供密碼協助調查。今次修訂明確了不遵從要求的法律後果,並對虛假陳述設定了更高罰則,體現了法律對妨礙調查行為的嚴肅態度,有助於提升執法效率,防止證據被銷毀或隱藏。
平衡執法效率與權利保障
法律的權威不僅在於有效執法,還在於對權利的充分保障。《修訂細則》在強化執法權力的同時,亦設置了多層次的程序保障機制,充分體現了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和「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首先,在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敏感問題上,《修訂細則》明確了法庭的裁定程序。「法庭除非認為有必要就有關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進行口頭聆訊,否則須在不經口頭聆訊的情況下,就該項聲請作出裁定」。這一規定既尊重了法律專業保密權這一重要普通法原則,又確保了調查程序不會因程序性爭議而被不當拖延。同時,條文明確當法庭裁定某正式聲請材料整份不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時,答辯人或其代表可開封該材料;若裁定局部不享有,則適用相關條文處理。這種區分處理體現了對權利保護的細緻考量。
其次,《修訂細則》引入了覆核機制,規定「如裁判官拒絕批准某人根據本附表第3或4條提出的申請,該人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要求批准該項申請的申請(覆核申請)」。這意味着,當事人對裁判官的決定不服時,可向更高級別的法院尋求救濟,確保了司法監督的完整性。特區政府發言人亦強調,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維護國安與保障人權並行不悖,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實現了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市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今次《修訂細則》的刊憲生效,是特區政府總結經驗、完善制度的又一重要舉措。正如政府發言人所言,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均參照香港法例已有的同類罪行,清晰界定各項罪行元素,並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保障。今次修訂既強化了執法機構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的能力,也通過嚴謹的程序設計確保了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作為法律學者,筆者認為《修訂細則》體現了法治原則下效率與公正的統一,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要求,值得社會各界支持。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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