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十四年 青海省政協原副主席馬豐勝受賄案一審宣判

青海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豐勝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據央視新聞報道,2026年3月18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豐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馬豐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馬豐勝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馬豐勝利用擔任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委副書記、縣長,青海省海東地區行署副專員,青海省扶貧開發局黨組書記、局長,青海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扶貧資金撥付、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56萬餘元。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豐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扶貧資金撥付、扶貧相關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馬豐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馬豐勝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