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超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據高檢網3月17日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蔣超良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超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2月21日消息,蔣超良被查;2025年10月27日消息,蔣超良被「雙開」。
經查,蔣超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安排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失職失責,造成不良影響;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和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蔣超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蔣超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蔣超良生於1957年8月,曾任湖北省副省長、交通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
2008年任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兼行長,2011年任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4年,蔣超良調任吉林省長。2016年10月,他調任湖北省委書記至2020年2月卸任,2021年任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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