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峰|依法懲治黎智英 彰顯國安法威嚴與香港法治精神
文/陳曉峰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去年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三項控罪罪成,經審訊後黎智英共被判囚20年,當中18年與其欺詐罪刑期分期執行;陳梓華被判囚6年3個月、李宇軒被判囚7年3個月。而《蘋果》3間公司分別被判罰款300萬4,500元。而張劍虹被判囚6年9個月、陳沛敏被判囚7年、楊清奇被判囚7年3個月。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則各被判囚10年。
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案件判刑。法庭的公正裁決彰顯法律公義,具有重要意義。黎智英長年利用旗下《蘋果日報》傳播仇中言論、煽動群眾對抗政府,並與「重光團隊」等分裂勢力勾連,策動外國對中港施加制裁,其行徑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罄竹難書,對國家、對香港社會造成極大破壞。
黎智英多年來打着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旗號,以掌控的傳媒網絡為犯罪工具,派送糖衣毒葯、偷換「自由」、「民主」概念,實則暗中策劃、參與「黑暴」活動,積極勾連外部反華勢力,扮演外部勢力干預中國內政的「代理人」。他不是媒體人,而是借媒體為掩護,攻擊「一國兩制」底線、破壞香港穩定的政變參與者。
判詞第26段引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處罰條文,列明:「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認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考慮過與本案罪行相關的證據後,法庭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而判處刑期不應少於十年。
對黎智英依法定罪,正是對《香港國安法》全面貫徹的重要體現,更彰顯香港特區司法機構依法獨立審訊的專業和堅定。此案開啟先例,對任何妄圖勾連外力干擾中國內政、破壞香港繁榮穩定者發出明確警示:違法必究,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任何法治社會之基石。特區政府依法行使調查、起訴、審判權,是法治的正義之舉,天經地義,不容置喙。外部任何干涉,無權也無效。
安全是發展之本。《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實施以來,香港社會秩序明顯改善,市民恢復生活信心,國際投資者對香港法治與營商環境持續看好。事實證明,國安法有力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國際社會普遍理解並予以尊重。
黎智英案的判決,是香港法治歷史上的重要一頁,也是中央與特區政府堅定捍衛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實踐成果。任何挑戰國家主權、危害人民福祉的行為,都將面對法律的嚴懲。香港走向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進程,不容任何人阻撓。
(作者為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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