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視頻論點|正義不容「有色眼鏡」!黎智英案的法律核心不容抹黑:肥佬黎從未否認呼籲「制裁」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近期針對黎智英案,香港司法機關遭受猛烈抨擊,攻擊力度之大與證據匱乏形成強烈反差。令人憂慮的是,這類批評不僅來自西方政客與媒體,更出自一些曾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及港大法律教授等看似獨立、正直人士之口。這些批評真的站得住腳嗎?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民思政策研究所所長湯家驊近日在其專欄文章中提到,黎智英已被定罪的兩項控罪核心為:煽動罪與勾結外國勢力罪。煽動罪源自英國殖民時期頒布、現已廢除的舊法,重點不在一般批評政府,而在於證明被告有意「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藐視或離叛」。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無限,誹謗法即是明證——國際共識是,言論不應延伸至鼓吹仇恨或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更明確。香港國安法將其定義為請求或串謀外國勢力對香港特區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這種行為本質上屬背叛國家行為,屬國際公認的國家安全範疇。各國對國家安全的界定不同,但只要行為損害國家利益,便有正當理由加以遏止,這是普遍接受的原則。

相比之下,英國《國家安全法》的「外國干預罪」定義更寬泛,涵蓋任何涉及外國勢力且造成損害的非法行為,損害標準也較模糊。香港國安法要求明確指向「制裁本國」,反而更具體、界限更清晰,難以視為異常嚴苛。

然而,針對黎案的批評罕有正面回應「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法律核心,也刻意迴避言論自由在國家安全面前的法定邊界。更關鍵的是,鮮有批評者直面本案核心證據——黎智英本人不否認曾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這一事實。

部分前法官稱「證據薄弱」,卻避談法律審判重視行為實質與意圖,而非形式或是否「直接」。試圖以「只是幕後」「並非親自實施」為由否定罪行成立,實際上是漠視法律重本質的根本原則,這種論調既違法理,也悖常理。

由此可見,針對黎智英案的諸多攻擊,本質上是戴上政治「有色眼鏡」的偏見之詞。以政治立場扭曲刑事案件審理,是對法治的侮辱;毫無根據地攻擊司法機關,更顯可鄙。當這些言論出自曾被視為正直無私的法律界人士時,對公眾信心的傷害尤為嚴重。

無人捍衛的法治,終將走向衰敗。面對任何試圖侵蝕香港法治根基的無理攻擊,都必須堅決回應與駁斥,捍衛法律的核心與正義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