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免罰輕罰再升級 長三角聯合出新規2月起施行

浙江市場監管人員對企業進行檢查。

今日(14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台新規,為服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規範涉企行政執法、營造更具包容性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滬蘇浙皖四地市場監管部門再次聯合,發布2.0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首次在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內明確區分「從輕」與「減輕」處罰的主要考量因素。新規將於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2023年,滬蘇浙皖市場監管部門聯合首次出台《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建立了長三角區域免罰輕罰統一標準,取得了積極效果。該規定施行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案件達2.5萬餘件,減免金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

2.0版《規定》條款數量由原來的19條擴充至26條。相較於原版,新規主要進行了四方面重點升級,使執法「標尺」更精細、更統一。新規更加強調包容審慎與寬嚴相濟,首次區分從輕或者減輕的主要考量因素,細化從輕減輕處罰適用情形,並完善不予處罰裁量因素認定標準。

針對《行政處罰法》關於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規定較為原則,執法人員難以準確區別適用的難題,2.0版《規定》在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首次明確區分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主要考量因素,指導執法人員從輕、減輕行政處罰適用得當。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明確違法行為不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關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情節輕微,適用單行法罰則中最低限度處罰仍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可以適用減輕行政處罰。

2.0版《規定》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要求執法人員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方式,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鼓勵創新,對人工智能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秉持包容審慎的原則進行綜合裁量,給予新經濟業態充足發展空間。

2.0版《規定》依法細化五個從輕減輕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認定標準,給予執法人員具體、明確適用指導,並聚焦《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五個不予行政處罰裁量因素進一步細化認定標準,指導基層執法人員依法正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全面加強新《規定》的宣貫實施,聯合發布典型案例,促進行政執法寬嚴相濟、過罰相當,共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發布】大公文匯國際傳播中心

【採寫】連慜鈺

【編輯】王舒晞(見習)

【初審】田欣妍

【終審】鍾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