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上非法收受1.13億 羅保銘被判15年

據新京報政事兒報道,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對被告人羅保銘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羅保銘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被告人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億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保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羅保銘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羅保銘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7月25日消息,羅保銘主動投案;今年1月24日消息,羅保銘被開除黨籍。

經查,羅保銘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重要幹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縱容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長期無償接受企業提供的高檔服務;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羅保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羅保銘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羅保銘出生於1952年10月,在職研究生學歷,歷史學碩士學位,1969年5月參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他曾任共青團天津市委副書記、書記,天津市大港區區長、大港區委書記,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市委商業工委副書記等職,1997年任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羅保銘任海南省委副書記,後曾兼任宣傳部部長。2007年,羅保銘任海南省省長,2011年任海南省委書記,2017年4月卸任後,轉任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8年3月任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