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勝利80周年·化武遺禍系列四之四 | 專家斥日政府放任戰爭遺害
(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中日政府間備忘錄規定,在2007年之前日本有義務徹底銷毀所有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然而日本政府四次延期,導致相關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多名國際法專家和從業者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日本拖延日遺化武清理進度,客觀上放任了日遺化武對中國民眾和環境乃至經濟等方面,造成戰爭的持續傷害。而國際社會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便對於戰爭罪、反人類罪等嚴重威脅人類社會安全和基本倫理標準的罪行,形成不適用追訴時效的法律共識。對於中國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方面造成的影響,受害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進行賠償。
魔鬼被消滅,但遺毒還未根除。7月30日與8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和國防部發言人張曉剛大校,先後就日遺化武處理進度嚴重滯後表示譴責,要求日方深刻反省歷史罪責,加快處置日遺化武進程,早日還中國人民淨土。而據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了解到,中日兩國於1999年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後,日本已於2007年、2012年、2016年、2022年,四次逾期。若按當前日本每年銷毀日遺化武效率,僅哈爾巴嶺地區的埋藏量(依禁止化學武器組織2014年發布文件數據預估的30萬到40萬枚)為基數計算,至少還需要75到100年。
日處理遺留化武違規操作不斷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高曉燕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日本在化學武器處理上違規操作不斷。一方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明令禁止保留化學武器,日本卻將含胂毒劑打包成「非軍用胂化合物」;在哈爾巴嶺作業時以「安全隔離」為由,屢次阻止中方接近核心區域,規避國際監督。另一方面,日本當年拒絕跨境運輸帶走化學武器,1999年談判時又以「日本法律限制化武入境」為由,堅持在中國境內銷毀,但2014年烏克蘭危機時,卻幫烏克蘭將蘇聯遺留化學武器送至德國處理,暴露其有技術存底。
高曉燕認為,日本消極處理化學武器,與美國縱容密不可分。2022年國際禁化武組織調查哈爾巴嶺時,美國代表以「保護盟友機密」為由,阻止核查人員進入核心區域,變相幫日方拖延進度、掩蓋真相。「美國此舉無疑是在幫日本藏匿生化武器。」高曉燕說。
國際法中戰爭罪無追訴時效
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何志鵬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鑒於中日都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締約國,且簽署了專項雙邊備忘錄,就現有國際法結構看,日本的法律義務是銷毀這些化學武器,使之無害化。在中國和國際機構的監督下,確保這些武器不再對生命和財產帶來危害和威脅。「日本政府不是不了解這些義務,但卻沒有充分履行。」
何志鵬指出,《化學武器公約》雖然設置了執行理事會,但沒有強制要求成員國採取或者不採取某種措施的權力。「《化學武器公約》內部的機制僅止於提醒注意;遇有進一步的問題,就只能根據《聯合國憲章》提請大會、安理會、國際法院來解決。」
在北京從事國際法相關工作的不願具名受訪者表示,日本製造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此不僅屬違反《日內瓦議定書》等國際共識的戰爭罪,更因危害平民與環境,違反國際人道法。作為日本合法政府,日當局需依國際法承擔國家責任。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明確認定日本對後續發現的化武仍有持續的責任。
何志鵬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解釋稱,聯合國大會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經專門通過決議,明確戰爭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等嚴重的刑事犯罪不適用追訴時效。對於日本研製化學武器的行為,其合法性受到包括日本民眾自身乃至國際社會的否定。「尤其是在戰爭結束之後大量遺留的化學武器,更是貽害久遠,對武器所在地人民的生命財產、環境帶來很多危害,嚴重影響民眾的安全權。」
何志鵬指出,根據中日共同參與締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第四條第11款「任何締約國若其領土上有另一國擁有或佔有的化學武器或者其領土上在另一國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有化學武器,均應盡最大努力確保這些化學武器至遲於本公約對其生效後1年移出其領土」的規定,「我們一直在提醒日本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但是日本怠於履行義務,這不是一個熱愛和平、對歷史負責的政府應有的態度。」他說。
話你知|侵華化學戰 日戰後逃罪
1946年1月19日,同盟國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公布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法庭條例,為東京審判確立基本原則。與紐倫堡審判類似,東京審判聚焦日本「戰爭犯罪」「對和平的犯罪」和「對人道的犯罪」。在審判準備階段,日本使用毒氣的問題便引發關注。總檢察官基南的助手、美國陸軍上校T·H·莫羅領導的小組,受命調查日軍使用毒氣情況。其間,國民政府向其提供《關於日本在中國進行毒氣戰的一般性說明(1937年—1945年)》。莫羅依據此說明,在檢察官起訴書附錄中指出,日本違反1899年7月29日在海牙締結的關於窒息性毒氣的國際宣言等規定,在戰爭中對中華民國使用化學武器,並披露日本除從本土運毒劑外,還在中國多地建廠生產毒氣,但令人意外的是,8月8日莫羅上校開始在東京審判法庭宣讀起訴書,8月12日卻突然宣布回國,對日軍化學戰責任的國際追究就此中斷,日本相關罪行至今未得到應有的審判。
300日律師未能伸正義 受害者可於中國法院起訴
2008年1月17日,周桐和劉浩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給予兩名原告6,600萬日圓的賠償。2012年4月16日上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給予賠償的訴求。審判長小林久起承認侵華日軍遺棄毒氣彈洩漏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但卻表示,日本政府在中國推進遺棄化學武器的調查、挖掘和回收工作,未能防止事件發生不能說日本政府採取的對策不合理。如今,周桐的奶奶年已八旬,雖然有心「還是想向日本討一個說法」,但自從五年前周桐父親患病並於兩年前離世,為周桐「討個說法」也就沒人再繼續了。
劉振起是唯一曾在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勝訴並被判獲賠的受害者。但在二審中被東京高等法院推翻原判並駁回上訴請求。
「在日本,外國律師不得參與訴訟。日本律師尾山宏在1994年擔起了『中國人戰爭受害者索賠要求日本律師團』團長這一重任,帶領300餘名日本律師堅持用法律武器義務為中國受害者討公道。」黑龍江律師羅立娟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從1998年其便開始參與包括李臣等多位日遺化武受害者的對日集體訴訟案件。她說,日本律師團的觀點是「我們在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是在幫助自己的國家糾正錯誤,是日本走錯了路,走得偏激了。」他們的行為贏得了我們的尊重,卻沒有喚醒日本司法對中國受害者的司法公正。
羅立娟說,自1996年始,先後有三批日遺化武的中國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訴訟。部分案件甚至上訴至日本高等法院,最終結果是日本法院承認事實但駁回訴求。即便如此,在訴訟過程中,日本法院曾在判決書明確:二戰日軍化學武器的遺留是戰爭中發生的有組織行為,日本政府應能預見其危險性。如果早日向中國政府提供遺留化武的信息,中方就能盡早發現並進行安全處理。
這不僅體現了中國民間對歷史正義的持續追求,也揭示了跨國戰爭遺留問題在法律、政治層面的複雜挑戰。
黑龍江省社科院研究員高曉燕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說,日本當局在這幾場跨國訴訟中始終立場曖昧,推卸責任,拒絕賠償謝罪,導致中國受害者遭遇不公正的判決。
對此,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何志鵬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生效之後,受害者可以考慮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具體應當如何適用,是法律技術和智慧的問題。
日至少16年未再提供新資料
1993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於法國巴黎開放簽署,並於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公約規定締約國必須銷毀所擁有的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並禁止研發、生產、獲取、儲存或使用化學武器。同為締約國的中國和日本, 於1999年7月30日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梳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歷年文件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為推動處理日遺化武的磋商,中日於1997年設立了司長級的聯合工作組,並於1999年啟動專家會議,討論日遺化武銷毀的技術問題,但日方的銷毀工作卻於2008年仍未展開。
據2023年OPCW第五次審議大會上一份日方提交名為《日本在中國銷毀遺棄化學武器的努力與進展》詳細說明的PDF文件顯示,日方曾分別於1993 年向中方提供二戰結束時日軍化武生產與部署情況資料;2005 年提供了兵工廠和倉庫位置資料及相關侵華軍人證詞;2006年至2007年提供了6份退役軍人訪談。文件稱,「戰後 70 多年後再尋找並提供更多遺棄化武線索已不易,但日本在銷毀計劃中承諾,一旦有新信息,將盡最大努力收集並提供給中方。」
不過,梳理時間可知,自2007年至2023年的16年間,日方再未向中方提供任何有判斷遺棄化武位置與數量和種類信息的資料。
(來源:香港文匯報A12:要聞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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