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就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的規管制度舉辦首場業界簡介會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條例》)有關規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處所中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的條文將於10月13日生效。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必須申領診所牌照或豁免書以繼續營辦。由該日起,衞生署將接受診所牌照申請以及小型執業診所提交發出豁免書的要求。為協助業界全面了解有關法例規定,衞生署今日(6月26日)舉辦首場實體簡介會,有近200人出席,反應踴躍。
《條例》為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已經運作的診所提供過渡安排,這些診所的營辦人須於今年(2025年)10月13日至明年(2026年)4月13日期間向署長提交診所牌照申請。署方會按情況考慮發出暫準牌照,容許診所在獲得正式牌照前可以繼續營運,以便營辦人為診所進行所需改動以符合發牌要求。此暫準牌照會在醫務衞生局局長指明的暫準牌照相關條文失效日期、持牌人獲發正式牌照或在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或拒絕時屆滿。
若診所於2018年11月30日之後才運作(包括開業或搬遷到新處所者),營辦人可於10月13日起向署長直接申請正式牌照。至於小型執業診所(即不多於五名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並符合《條例》特定要求的診所),營辦人可於10月13日起向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豁免領有牌照的要求以繼續營辦。如符合《條例》規定,署方會發出豁免書。
為確保業界全面了解規定,衞生署自今年第一季起已在網站展開宣傳,並會陸續加強相關工作,包括透過專業組織、新聞公報、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等渠道公布資訊,並會於7至9月持續為醫療衞生界安排簡介會講解申請詳情和注意事項。詳情可瀏覽衞生署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頁(www.orphf.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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