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市監總局最新「官宣」凸顯反壟斷審查決心
文/尉明川
近期備受關注的長江和記實業(長和)與貝萊德-TiL財團關於和記港口的交易,不僅因其涉及全球海運的關鍵節點而引發行業震動,更因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介入成為觀察反壟斷審查機制的典型案例。繼上月底宣布依法對今次交易進行審查後,國家市監總局27日又有最新表態:交易各方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反壟斷審查。事件進展一再印證:任何試圖通過複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的「小聰明」,在中國反壟斷法律的嚴密框架下都無所遁形。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集中包括「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情形,而申報義務的核心在於「控制權」的實質判定。貝萊德-TiL財團通過收購和記港口80%股權取得控制權,構成經營者集中,需依法申報。儘管長和退出後不再保留剩餘權益,但交易是否觸發申報門檻的關鍵在於目標資產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是否達到標準。若未達標準但存在排除、限制競爭風險,監管部門仍可依職權主動審查,這正是《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賦予執法機構的靈活權限。
值得注意的是,反壟斷法對「控制權」的認定穿透了表面股權結構。據資深業內人士分析,監管部門將基於協議條款和實際控制關係判斷申報主體,貝萊德-TiL財團作為控制權獲得者需承擔主要申報義務,而其他交易方僅需配合。這種穿透式監管有效遏制了通過多層嵌套架構規避審查的行為,體現了法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
中國航運企業作為港口服務的直接使用者,其成本結構可能因港口服務費調整而波動,進一步傳導至進出口企業,最終影響中國對外貿易效率。這種「蝴蝶效應」正是《反壟斷法》第二條的立法智慧所在——境外壟斷行為若對境內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仍受中國法律規制。2014年商務部禁止馬士基等三大航運巨頭設立網絡中心的案例為此提供了先例。
貝萊德-TiL收購案的最終審查結果,將再次檢驗中國反壟斷法的韌性與智慧。無論是以「附條件批准」要求剝離部分資產,還是參照馬士基案直接禁止交易,其核心邏輯始終如一:市場競爭的底線不容突破,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不容侵蝕。
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反壟斷審查絕非「閉門造車」,而是基於全球化視野與本土化關切的精準施策。從馬士基案到貝萊德-TiL案,中國正以法治為錨,在資本狂潮中穩住競爭秩序的航向。這種「長牙齒」的監管,不僅是對市場規律的尊重,更是對高質量發展承諾的踐行。未來,隨着執法經驗積累與工具創新,中國必將在全球反壟斷治理中扮演更重要角色,為構建公平開放的國際經濟秩序提供「中國方案」。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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