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及產業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公布

2021年2月1日,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關於印發《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及產業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通知表示,《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及產業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已經烏蘭察布市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務會、市委常委會2021年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制定完善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及產業發展扶持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烏蘭察布市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促進烏蘭察布市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烏蘭察布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特制訂《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及產業發展扶持若干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符合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產業、環保和節能政策以及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在園區新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獨立核算資格的投資經營主體(數據中心項目執行《烏蘭察布市發展雲計算產業招商優惠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不低於200萬元/畝的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綠色食品加工、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三條 園區範圍內工業用地採取招拍掛形式出讓取得,對固定資產(不含土地出讓投入)投資在5億元以上的項目,在建設期第一個年度內,完成廠房和設備投資總額50%以上資信良好的企業,以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園區留成部分為計算基數,由園區按照50%的比例給予基礎設施建設扶持。

第四條 項目落地後,按其繳納的耕地佔用稅為計算基數,按照50%的比例給予扶持。

第五條 園區企業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要求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園區企業從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五年內按企業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為計算基數,由園區給予前二年100%、後三年50%的扶持。

第六條 凡入駐園區的企業實行「承諾制」,企業承諾在限定期限內完善相關手續,可享受「拿地即開工」政策。

第七條 入園企業若對生產廠房有代建需求的,可「一事一議」,在繳納一定數額保證金後,採取先建設後轉讓的方式,通過簽訂代建協議,由園區代為建設,三年內企業租用,三年期滿後,企業以成本價(含融資成本)回購,之前所交租金抵頂回購款。

第八條 對新引進工業項目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項目建成投產後,全額用於廠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九條 在園區從事技術研發並就地轉化的,產生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其一次性研發獎勵50萬元。

第十條 對園區內新引進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5名),五年內,以其工資及獎金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和園區留成部分的90%作為計算基數,予以個人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園區引進的重點產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端技術人才,在醫療服務、子女入學時可優先享受烏蘭察布市優質醫療、教育資源。

第十二條 為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對企業每引進1名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且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企業1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企業,可為企業高管協調解決適量過渡性住房,過渡期為三年,租金第一年度按市場價的80%補貼,第二年度按市場價的50%補貼,第三年度按市場價的20%補貼。

第十四條 園區內企業在主板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0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成功掛牌,給予費用補貼1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大數據、現代能源上下游產業落地,對入園企業所生產製造的產品和提供的相關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在烏蘭察布市域內推薦選用。

第十六條 企業對當年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新錄用人員開展技能培訓,由項目所在地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取得職業資格證的人員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公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12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60號)文件規定,根據類別給予培訓補貼。

第十七條 對各社會團體、企業、民間組織和項目引薦人(不含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園中園),通過各種渠道直接引進市外投資者在園區興辦生產性企業的,在企業落地投產後,由園區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作為計算基數給予獎勵。獎勵額度為:0.5億-1億元的獎勵10萬元,1億-2億元的獎勵20萬元,2億-3億元的獎勵30萬元,3億-5億元的獎勵40萬元,5億以上的獎勵50萬元。獎勵依照項目推進進度分批給付,按基礎出零、廠房建成及設備進場、投產運營三個階段,分別給付獎勵額的30%、40%、30%。

第十八條 對投資額10億元以上或圍繞烏蘭察布市主導產業強鏈補鏈延鏈的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九條 企業因安全生產事故、環境保護、能耗用水超標等問題受到處罰的,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本措施由內蒙古察哈爾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