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後未即走 竟被罰十倍費用
(香港文匯報 記者 張茗)在特區政府大力推動綠色出行政策下,電動車愈見普及,但充電池的表現、充電車位的服務卻參差不齊。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昨日出版的《選擇》月刊公布,根據國際最新發表的汽車測試報告顯示,即使屬同一類別的電動車,平均耗電量可相差25%,續航距離最高相差超過一倍。去年,消委會共收到179宗與電動車相關投訴,不少涉及充電服務糾紛,例如有車主在商場充電後停泊車輛40分鐘,被徵收相當於充電費十倍的租金,商場卻從沒事先說明;有車主參加停車場月費計劃後,懷疑商場「超賣」,充電車位經常爆滿,累車主白交月費。消委會提醒,業界要以不同渠道向消費者清晰講解細節。
《選擇》月刊引述「國際消費者研究及試驗組織」與歐洲汽車會就19款電動車的測試報告,發現電量由10%快速充電至80%,電動車所需的充電時間介乎17分鐘至48分鐘不等,相差31分鐘。外國測試又顯示,電動車充電池容量與續航力未必成正比,例如一款聲稱充電池容量105.7千瓦小時的電動車,根據平均耗電量推算出的續航距離為546公里,在全部樣本中排行第三,另一款聲稱電池容量只有90.6千瓦小時的電動車,反而推算出的續航距離有559公里。
去年,消委會收到不少市民就充電服務的投訴。其中一宗投訴是一間公司與停車場合作推出輕量充電月費計劃。該廣告宣稱充電位與用戶比例為1:1,合約期為36個月,月費為680元。不過,投訴人張先生在兩個月內兩度遇到充電車位常滿的情況,求助停車場職員不果,且未能聯絡公司客服。
有商場充電位不足被質疑「超賣」
投訴人質疑實際充電位與月租用戶比例並非如廣告所述,有「超賣」之嫌,認為公司無積極跟進,遂向消委會投訴,要求商戶能夠兌現廣告的承諾,以及追討相關損失。
該公司回覆表示,停車場共有21位月租用戶參加計劃,公司已在21個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比例符合承諾。經與停車場管理公司跟進後得知,由於新安裝的充電樁缺乏明確標示,以致部分時租車輛誤泊於充電位。管理公司已在每個充電位張貼告示,並安排職員加強監察。
另一名投訴人梁小姐駕駛電動車到一間商場接受中速充電站充電,充電前須下載應用程式並綁定付款信用卡。她當日購買1小時充電服務,於2時17分開始充電,於3時57分駛離並查看應用程式,惟顯示收費包括閒置費,其中16.2元為1小時充電費,但系統錄得車輛閒置停泊達40分鐘,故收取每分鐘5元的閒置費,閒置費達上限150元。
梁小姐指,充電站現場並無張貼有關閒置費的收費告示,而她在填寫應用程式資料時,已明確標明她駕駛的電動車,屬該公司的品牌,理應可享該公司自家品牌的充電優惠,根據收費表,1小時充電收費應為14.6元,而非一般的16.2元,梁小姐懷疑該公司濫收費用,並要求公司退還多收費用但不果。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考慮諮詢法律意見。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認為,充電供應商設置閒置費有其原意,能令充電位被有效使用,但同時應確保收費條款清晰,如在站內貼上標示,否則易引起糾紛。
消委會籲車主保留交易憑據
消委會數碼市場發展與資訊科技諮詢小組召集人潘釋正指出,消費者要不時查看條款和收費會否有改變,「因為服務商有可能自行調整費用,消費者應該自己關注有否調整事情。」消委會建議車主保留每次交易憑據,亦要準確計算完成充電時間。
電動輪椅收費天與地 月租相差達5倍
電動輪椅已漸漸取代傳統的手動輪椅,但電動輪椅價格不菲,市面上雖有機構和公司提供相關租賃服務,惟不同機構的電動輪椅租金差距大,月租價格可相差達5倍。此外,消委會提醒並非所有人均適合使用電動輪椅,例如未受控的糖尿病患者、高血壓患者、會突然暈眩或暈倒,以及曾中風人士等,均不應使用電動輪椅代步,使用者需要綜合考慮自身身體狀況、家居環境、常到之處環境三方面是否配合,才能安全使用電動輪椅。
消委會搜集市面上6間非牟利、4間商業機構的電動輪椅相關租賃資料,發現在申請租用電動輪椅方面,非牟利機構均要求租用者提供專業醫護人員的轉介信,或需接受職業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的評估,而商業機構則沒有相關要求。
在價格方面,不同機構租金差距大。在可以每星期為單位租用的機構當中,每周租金最低為200元,最高達800元,相差4倍。而可以月租的機構當中,租金介乎最低的400元至2,500元,兩者相差5倍。
高血壓曾中風者等不宜使用
電動輪椅雖然方便,但消委會指出不是所有人都適合使用。身體上有特定障礙的部分慢性病患者,例如未受控的糖尿病、高血壓、會突然暈眩或暈倒等,以及曾中風若對身體其中一側的視覺或聽覺等出現意識缺失,即「半側空間忽略」,都不應當使用電動輪椅代步。
在操作上,鑑於電動輪椅較傳統輪椅複雜,從未使用過的人士應當接受專業醫護人員的評估及訓練,患者和照顧者接受最少2次至4次訓練,包括安全及準確停泊、進出房間、住所、升降機等。
電動輪椅雖然方便,但香港職業治療學會會長方少麗強調,使用者必須謹記,要將電動輪椅視為自己的腳,只應在行人道上或在適當地方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馬路,而不應在車輛或單車路線上使用。《道路使用者守則》中有關行人遵守的規則和指示,大多也適用於輪椅使用者,輪椅使用者若因疏忽而造成他人傷亡或財務損失,有可能要負上民事責任。
(來源:香港文匯報A03:要聞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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