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之痛1|舊樓僭建猖獗 新思維解難題

編者按:僭建問題長期以來備受關注,日積月累數目眾多,不少僭建日久失修,引發安全隱患,執法部門人手不足難以根治問題,這是社會之「痛」;市民或因居住環境擠迫,在窗戶旁邊加建晾衫架或冷氣機支架等設施,在現有法例下隨時被視為僭建物,亦有人在買賣樓宇時,不清楚單位是否有違規建築,以為開心做業主竟要面對執法行動,破財自行拆除僭建物,亦為住戶之「痛」;面對這老大難問題,政府日前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是正視問題的第一步有效行動。

《大公報》推出《僭建之痛》系列報道,大公報記者走訪多區,透過真實個案,反映問題實況,同時找來專家解構分析,向政府建言獻策,希望社會上下一心,拆解僭建困局。

(大公報記者 葉浩源、賴振雄)大公報記者近日走訪多區了解僭建情況,發現不少舊區的樓宇都有疑似僭建物,有日久失修的晾衫架、簷篷,有圍封的陽台,部分舊樓甚至建有天台屋。

政府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按僭建嚴重程度有不同罰則,晾衫架、冷氣機支架、簷篷等小型僭建或工程會擴大豁免範圍。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昨日形容今次修例做得「徹底」,之後會以較重罰則應對違規人士,市民不應抱僥倖心態等待政府再度放寬。有區議員及業界人士歡迎政府修例建議,認為新安排能確保「小型僭建物」不會構成安全隱患,政府亦集中資源處理嚴重僭建物。

本港現時未遵辦的清拆令約有36000張,當中有三至五成屬於小型僭建物。發展局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考慮豁免清拆小型僭建物,經專業人士審核後沒有安全問題,可以保留冷氣機支架、簷篷、晾衣架、圍封露台等;不過,針對嚴重僭建物,政府同時建議提高不遵辦清拆令的最高罰款。

區議員讚修例回應訴求

大公報記者近日走訪多區了解僭建情況,發現不少舊區樓宇都有疑似僭建物。在觀塘區住宅區及北角錦屏街,記者發現不少舊樓的單位外都有晾衫架、冷氣機支架或簷篷,部分日久失修搖搖欲墜,較大機會屬於違例僭建物。

在九龍城部分舊樓天台,記者發現有以鐵板及欄杆搭建的疑似僭建物,在偌大的天台自成一角,更有的是密封的硬板房,有門有窗,猶如一所小房子。從高空俯瞰,一些樓宇在1至2樓的平台或露台上蓋着簷篷框起窗戶,疑把室外空間僭建圍封變成室內空間。

九龍城區議員吳寶強向大公報記者表示,近年政府針對區內不少違例建築發出僭建清拆令,天台僭建情況已大為改善。他認為,政府最新修例建議正是居民一直以來的要求,「其實大家都是怕僭建物不安全,掉落街引起安全問題;只要證明到它(僭建物)是安全、符合法例,並有持續的監察機制,其實各方都能受惠。」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昨日接受訪問時進一步解釋,豁免範圍不會擴大很多,主要是放寬構築物的長闊度,某些建在較高位置的小型僭建物,若持有人聘請專業人士審核後沒有安全問題,未來可以保留。她相信,修例後最少萬多張清拆令經審核或可保留,初步預計設有三年寬限期,估計每項覆核費平均數千元。

甯漢豪籲不應抱僥倖心態

外界關注放寬小型僭建物後,將來會否有更多的放寬情況。甯漢豪補充,針對嚴重僭建物,例如圍封天台搭建物、僭建地庫、搭建平台或後巷構築物等,社會普遍認為從保障市民安全和政策公平角度而言,不應容忍,必須予以取締,所以建議以加強執法效能,包括提高相應罰則,修例後就算是前業主留下,只要修例後若干時間,例如數個月後仍然存在,現任業主也會被控告。

甯漢豪形容,今次修例「徹底」,之後會以較重罰則應對違規人士,呼籲市民不應抱僥倖心態,等待政府再度放寬,現時小型及嚴重僭建各佔一半,放寬小型僭建後,可加密巡查嚴重僭建。

專家之言|監管到位 放寬小僭建物可行

國家高級工程師、香港營造師陳智敏教授接受《大公報》訪問表示,現行《建築物條例》的管轄範圍非常全面,其核心就是樓宇安全。基於樓宇安全的原則,他認為政府計劃放寬小型僭建物是絕對可行、安全,業界歡迎修例建議。

陳智敏解釋,《建築物條例》已有多年歷史,中間曾因應社會變化,有過不少修訂。建築業界發展至今,無論在建築質量、物料使用、業界自我規管能力等,均有所提升,以前定下來的一些限制,例如被認為會影響樓宇安全的某些加建或改建,值得全面檢視,亦應配合社會發展,適當調整。

他舉例說:「以前每逢打風落雨,大家會擔心有沒有招牌掉下來,但到約2000年代開始,例如最近幾次打風,大家會關心有沒有水浸,而不是擔心招牌會不會飛下來。這個概念代表相關監管做得比以前好,屋宇署把屋宇安全及保障市民的功夫做得相當充裕,包括監管、定期進行檢測、主動執法等。」陳智敏認為,放寬小型僭建物是可行及安全的。

違規太多|3.6萬張清拆令未獲遵辦

香港寸金尺土,僭建問題存在已久。政府提出修例背後,源於違規個案太多、現行罰則欠阻嚇力、屋宇署經常面對執法困難三大因素。

屋宇署在過去三年,平均每年發出約9000至10000張清拆令,但截至2024年10月,逾期未獲遵辦的清拆令,仍然多達36000張,儘管屋宇署已按「風險為本」的方針,務實處理僭建物,但由於違規個案太多,大至僭建地庫或天台樓層,小至街道上的可收合遮篷,只要未有遵從《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定,不論規模及風險大小亦屬僭建物,最高罰則都一樣,個別業主透過建造大型僭建物,獲取可觀經濟或個人利益。

政府認為,從公共資源運用方面而言,龐大的僭建物數量分散署方執法資源,無法集中打擊真正風險較高,及嚴重違規的僭建物,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同時,屋宇署經常面對執法困難,例如僭建物業主可以輕易就署方發出的清拆令提出上訴,故意拖慢執法進度。另外,社會有意見質疑目前清拆了僭建物便無須負上法律責任,似乎縱容了違規者,問題是現時就參與搭建僭建物的檢控門檻甚高,控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相關人士是「明知」違法而搭建僭建物。

另外,當僭建物在業主購入物業時便已存在,業主知情但仍然購買並從中得益,現時可以「非其本人明知搭建」為由輕易規避檢控。這些限制大大削弱了《條例》和屋宇署的執法成效。

重罰阻嚇|嚴重僭建個案 可罰200萬元囚兩年

嚴重僭建物威脅公眾安全,發展局建議加重罰則,同時賦予屋宇署更多執法工具,以更有效打擊及阻嚇搭建僭建物行為。

合理懷疑可提檢控

局方建議,提高不遵辦清拆令的罰則和新增再次定罪罰則,由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30萬元及監禁兩年,如再次定罪則提高至60萬元及監禁兩年。

現行條文下,業主、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等人士,如果「明知」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屬干犯罪行,然而證明「明知」的門檻相當高,例如業主可輕易辯稱「僭建工程由專業人士全權處理」而規避責任,導致難以成功舉證檢控。

發展局建議,降低檢控門檻,刪除「明知」字眼,只要有合理懷疑事主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屋宇署已可提出檢控;此外,相關情況下的最高罰款,由40萬元增至200萬元,監禁維持兩年。

另外,過去有業主辯稱,僭建物並非由其搭建,而是購入物業時已存在,自己只是繼承前業主搭建的僭建物,以規避法律責任,導致政府只能夠發出清拆令,若然業主遵辦,便無法檢控。

為堵塞此漏洞,發展局建議,引入新罪行和可公訴程序定罪安排。如業主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獲得的物業存在嚴重僭建物,不論僭建物是否由該業主搭建,均屬違法;如循簡易程序由裁判法院定罪,最高罰款為30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局方建議,引入可公訴程序,將非常嚴重僭建物個案轉介區域法院或更高級法院審理,可判處較現例最高罰款100萬元的更高罰則;同時,加入協助違法等同犯罪,物業買賣的律師或地產代理,如明知單位僭建,須負上同樣責任。

(來源:大公報A3:要聞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