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找數|爆炸案偵緝警長:搜屋前不會致電被捕者親友

當日案發後,羅湖站月台遺下爆炸品殘骸。(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8人涉2020年發生的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盤問偵緝警長陳國威,指2020年3月,李被帶回旺角警署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前,曾被要求在錄影會面中繼續把首被告何卓為指證為「事件策劃人」及主要資金提供者,陳又與李在錄影前進行「預演」。陳不同意。

辯方又指被告李嘉濱在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前,被陳要求承認刻意誤導警方,提供梅芳街某大廈1A室的地址,原因是李實際居住的2C室內有硝酸鉀和金屬粉,並要求李表示「良心發現,主動招認」,以及承認打算在3月8日與其他人「放炸彈炸警察」。

辯方續指,在警署時,陳要求李嘉濱承認2C室內的粉紅色袋中有爆炸品,是從大角咀拿到2C室,成分包括硝酸鉀、金屬粉及硫磺;又指陳表示「深圳灣個單案未有太強烈證據指向五飛(何卓為)」,所以李可以表示不知情,但李須承認明愛醫院炸彈由他製造,又指李可以否認參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只需要他說出「五飛」、「夠鐘改名」(吳子樂)和「叉雞飯」(楊怡斯)有份參與。陳一概否認。

辯方又提到,2020年3月9日,警方曾打算帶李嘉濱到葵涌石籬其家人住所搜查,搜屋前陳致電李家人住所的固網電話和其胞姐的手提電話,但後來因認為證據已足夠,故沒有進行搜查。

陳否認,並反駁指從來不會在搜屋前致電被捕者的親友,否則預早透露警方行動,可能招致證據遺失或同犯知悉警方行動。

辯方再質疑陳在詢問李嘉濱的Telegram密碼前,沒作出警誡。陳反駁稱,整個錄影會面已經在警誡後進行,又稱如果錄影會面期間的答案明顯牽涉其他罪行,他會再次施行警誡。

審訊今日(17日)繼續。

(來源:香港文匯報A09:要聞 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