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歐洲議會干預司法 雙標行為必須譴責
文/陳術
近期,香港比較多重大的司法案件有判決或進入重要審訊階段,公正處理這些案件,無疑是彰顯公義、懲罰違法者的重要工作,可是,不論是「35+顛覆政權案」,還是備受關注的黎智英案,外國或境外勢力仍然不斷干預,例如歐洲議會,近日就通過了所謂動議,竟然呼籲對香港實施制裁、限制。任何司法案件,最公正、公道以及公開的做法,是在法庭由法官審視證據後再作出判決,歐洲議會的做法,既是赤裸裸地干預香港司法案件,更是粗暴地干預中國內部事務,做法極不恰當。
英、美以至歐洲勢力,近年干預香港事務的次數越來越密,言行亦越來越過分,今次歐洲議會的所謂動議,干預力度比過往更為誇張,甚至要求制裁香港高級官員;其他措施則包括針對香港的特殊關稅待遇等。筆者認為,歐洲議會的想法以及做法,是大錯特錯,最為根本一點,不論是「35+顛覆案」被告還是黎智英,他們不是政治犯,而是涉嫌/已經犯罪的人,不會因其政客身份,就會變成「政治犯」。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一如其他法律,都兼顧及保護到香港居民不同權利,包括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誠然,香港居民包括反對派政客,有權利必有義務,知法守法,就是當中的必要義務,如果只談自由且是無限制的自由,而不理會守法的必要性,社會必然陷入亂局,所以當「35+顛覆案」被告、黎智英有違法之嫌,特區政府的執法部門就必須執法,以維護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
當歐洲議會大放厥詞之時,其實大家也可看看《歐洲人權公約》,當中就有內容提到,人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不過,行使自由權利,帶有責任和義務得受法律限制或約束,例如為了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犯罪,不同人的行為也會受到約束。2019年、2020年的香港,正是黑暴運動演得正烈之時,「35+顛覆案」被告、黎智英在那時期,無論是鼓吹抗爭、攬炒、要求外國制裁,還是想透過行動顛覆特區政府,都不可能是「行使自由權利」,而是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不理社會安寧的犯罪行為。
筆者還記得在2018年年底,與家人身處法國之時,「黃背心」人士有時會一批批地在筆者身邊經過,他們都是隨時遊行、隨時破壞的示威者,之後法國總統馬克龍亦讉責過「黃背心」運動的暴亂行為,是想「摧毀共和國」,相關人士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美國好,英國好,法國也好,都會努力去平息國內動亂,都會嚴懲煽動或暴力破壞社會的人士,筆者敢問一句,香港特區難道沒有執法的權力?難道不需要維護社會穩定、市民安全?拜託外國勢力們,不要雙重標準,也不要干預香港的司法案件。
(來源: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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