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向「黑暴基金」案律師發指責書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表示,會向被裁定違規律師發出不同的警告/結案信件。

(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警方國安處2022年5月調查「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時,指控有大律師及律師涉專業失當並向兩個律師會投訴。有報道指,陸續有涉案事務律師收到香港律師會的調查結果,裁定涉事行為違反律師執業規則。律師會昨日表示,已完成16宗涉及「612基金」投訴的調查,會向相關的被投訴律師發出不同的警告/結案信件,道明他們的相關行為或損害律師品格及名譽,同時違反《律師執業規則》。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雖然基金成立時香港未有國安法,但任何律師如果協助、教唆或鼓動人犯法,都可能會令業界聲譽受損,希望律師會公正嚴格調查,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有報道指出,律師會決定向涉案律師發出「指責書」或「遺憾信」,按既定程序提醒律師,若再犯或會考慮提出紀律聆訊,信件亦會存檔。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昨晚表示,律師會已完成16宗相關投訴調查,根據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批核的調查結果,律師會向相關的被投訴律師發出不同的警告/結案信件,其中包括:指責書(letter of disapproval)、遺憾信(letter of regret)或「良好執業」勸喻信(advisory letter on good practice)。

影響赴內地或海外執業

湯文龍說,信件內容包括:相關律師接受了未經《社團條例》註冊的612基金的款項,而危及或損害:其正直品格(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2(a)條);以及律師專業的名譽(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2(d)條)。他也提到,律師會是按照既定機制委派調查委員會審理相關投訴,涉案律師如對調查結果有異議,可以書面要求律師會理事會轄下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對調查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覆檢。

湯文龍強調,作為香港律師的監管團體,律師會非常重視會員操守,有既定而行之有效的機制處理投訴,將一如既往為業界致力保持最佳執業水平。

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相信律師會將參考以往案例、考慮公眾利益等作出最終處分。他認為,不論「指責書」或「遺憾信」兩者性質分別不大,都算是紀律處分,亦會存檔,若不重犯,問題不大。他同時指出,如果相關律師計劃在其他地方申請執業證書或要在內地等成立公司,通常會被要求索取良好聲譽證明書。

違職業操守 損行業聲譽

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指出,相信最終處理結果要視乎個案情況,若被指控事件嚴重或涉案律師有一定角色,無理由不追究原因。他說,雖然基金成立時未有國安法,但任何人如果協助、教唆或鼓動人犯法,要考慮是否令業界聲譽受損。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表示,支持律師會有關決定。「612基金」的成立與黑暴有關,且運營期間屢次被揭發存在捐款來源不明、勾結外力、沒有註冊等問題,更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與該基金有聯繫的律師不僅違反了職業操守,更影響了行業聲譽,因此僅發出警告信件可能遠遠不夠,希望律師會嚴肅處理涉案律師,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惡行纍纍|《大公報》踢爆黑暴基金掠水勾當

吳靄儀、陳日君等黑暴基金的信託人,於2022年因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罪」被捕。

被稱為黑暴基金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成立於2019年6月15日,聲稱為所有黑暴提供人道支援,包括醫療、刑事或民事法律開支、緊急經濟援助等,基金信託人包括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前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黑暴歌手何韻詩及嶺大文化研究系前客席副教授許寶強。

大公報記者曾在該基金的官方網站的財務報告中發現,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為遊行籌款、存入銀行及網上捐款,以及大額單次捐款。其中存入銀行及網上捐款就高達1.7億元,而大額單次捐款總數則有839萬元。在31筆超過10萬元的大額捐款中,有近20筆捐款都是以「無名氏」的名義捐助的;另有三筆共134萬元捐款,則來自已「執笠」的《蘋果日報》。

自己友「義務律師」收錢打官司

《大公報》曾踢爆,基金聲稱幫助被捕者請「義務律師」打官司,而不少受聘的律師正是「自己友」,他們亦非免費打官司。基金曾以財務「告急」為由,於2020年年底推出所謂「第二位大律師」資助計劃,呼籲「黃絲」「課金」聘請「黃絲」律師,有及利益輸送之嫌。

截至2021年3月31日,該基金收入高達2.1億元。值得留意的是,基金是透過「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和教協的辦公地址收取捐款,而基金沒有註冊為社團,員工有13人。基金運作了接近兩年,掌管龐大資金,加上與黑暴有關,令人懷疑「612基金」是否合法營運。

「612基金」最終於2021年8月18日宣布逐步停止運作,10月底正式解散。2022年5月11日,警方國安處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罪」逮捕五名信託人,其中許寶強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離港前往德國法蘭克福時被逮捕。

話你知|遺憾信或指責書 屬書面警告

《大公報》曾踢爆黑暴基金聘用「自己友」打官司,以及沒註冊營運、協助黑暴潛逃等惡行。

根據《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律師會可向被投訴的律師發出遺憾信(letter of regret)或指責書(letter of disapproval)進行書面警告。其中,指責書代表律師的違規程度最為嚴重,遺憾信則較輕。相關信件會列明,律師會裁定涉事律師的行為違反《律師執業規則》,並可能有損個人或法律專業名譽。若有足夠理由支持,律師會轄下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還可轉介給律師紀律審裁團,啟動紀律機制。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審裁團有權將律師除名、暫時吊銷執業資格,譴責或罰款等。

(來源:大公報A5:要聞 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