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風作浪者」王大偉終身監禁

10月14日,遼寧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在湖北襄陽中院一審公開宣判。

因受賄5.55億餘元,其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王大偉(中)受審(央視新聞客戶端)

王大偉出生於1964年4月,黑龍江望奎人,2013年任遼寧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2017年2月任遼寧省副省長。

2022年3月,王大偉在任上官宣被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公職。通報稱,王大偉大肆賣官鬻爵,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徇私枉法踐踏紀法底線,貪婪無度,且為掩蓋「裸官」問題,搞假結婚欺騙組織。

襄陽中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大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紅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孟冰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汽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餘元。

襄陽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大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大偉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鑒於王大偉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電視專題片《持續發力 縱深推進》曾披露,王大偉擔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近十年之久,2022年3月被立案審查調查。而他的前兩任遼寧省公安廳長李文喜、薛恆,也已在2021年落馬。他們三人相繼掌管遼寧省公安系統長達20年,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給該系統政治生態造成重創。

專題片披露,遼寧忠旺集團實際控制人劉忠田有求於王大偉。王大偉對他請託的事項從輕處理,結案後還專門約劉忠田談話賣好,當面加以「點撥」,兩人一拍即合。

此後,王大偉話裏話外暗示劉忠田「表示」,劉忠田第一次出手就是4000萬元人民幣加上400萬美元,裝了22個紙箱子,把王大偉用來拉錢的商務車都壓得上不了地庫的斜坡。對此,王大偉欣然笑納。在幾個月後,劉忠田又先後4次在澳門送給王大偉一共2億港元。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第九監督檢查室副主任火照燁指出,遼寧公安系統政治生態遭到嚴重破壞,可以說李文喜是始作俑者,薛恆是推波助瀾者,而王大偉應該說是興風作浪者。

(來源:長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