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社評|彰顯法治維護新聞自由的判決

「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早前被判「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成立,昨日宣布判刑。三名被告以身試法,證據確鑿,最終是罪有應得。判決充分彰顯了香港的高度法治精神,充分體現了司法公正公義;釐清了「新聞自由」的邊界,即新聞自由非絕對,不能成為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擋箭牌」,這是對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堅定捍衛。

「立場新聞案」被告涉及在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間,發布11篇具煽動性文章,而文章作者要麼因涉案被捕,要麼畏罪着草海外。此案審訊歷時三年,被告抗辯主要有兩大藉口,一是聲稱「誤墮法網」,二是以「新聞工作者」自居,更標榜所謂「新聞理念」。然而,法庭提出大量證據,充分證明這兩個抗辯理由都不能成立。正如主審法官強調,煽動罪早在1938年已是罪行,法例亦早已提供相關指引,指出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什麼,不可以發布什麼」。顯而易見,所謂「誤墮法網」是自欺欺人。

法官亦指出,該媒體「並非單純的新聞工作」,可謂一針見血。事實上,立場新聞自誕生那一日起,就展現了鮮明的反中亂港立場,並成為反中亂港勢力的輿論平台。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立場新聞發布大量文章美化黑暴行為,散播謠言,成為中傷警方、特區政府和中央的工具。香港國安法落實後,立場新聞又在沒有客觀事實根據之下,通過有關文章攻擊國安法及相關執法程序,煽動對特區政府及中央的仇恨情緒。本案三名被告的所作所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亦違背新聞倫理,是打着新聞工作者的旗號,從事煽動破壞的勾當,這是對新聞自由的褻瀆。

世上從來沒有絕對的自由,新聞自由亦有邊界,需要以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利益為前提。基本法之下,香港市民享有充分的表達自由、言論自由,但這些自由不能被濫用。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還是香港人權法案等條例,都清晰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可對言論自由作出限制。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在發表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概而言之,「立場新聞案」的判決完全是依法行事,是維護新聞自由而不是相反。

本案法官的判決合理合法,充分體現了香港法治的公正和公義。事實上,香港法治水平備受國際社會尊崇,排名世界前列。在香港國安法落實之後,香港法治在國際排行榜上仍高於美國等西方國家。案件審理期間,程序公開、公正、合法,無可挑剔。庭審及判刑日,正庭及延伸庭安排了大量旁聽席,亦有被告因健康狀況獲得減刑。被告人的各項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這也完全符合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的規定。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勢力一直就此案說三道四,大肆攻擊香港法治及新聞自由,這根本是出於偏見的抹黑,盡顯可恥雙標。事實上,近來一些不乏爭議性的政策,例如垃圾收費、性教育教材乃至「綠在區區」成本問題,媒體都發表了相當強烈的意見。但特區政府從無禁止過這些批評的聲音,甚至有接納部分合理的意見。這就說明,只要是建基於客觀事實,香港任何媒體都可以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

依法對新聞自由加裝護欄,這是國際普遍做法,也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本案的判決具有指標性意義,有助釐清過去的一些模糊地帶,澄清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還原了新聞自由的本來要義,為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來源:大公報A3:要聞 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