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條例實施後穿「獨」衣遊街 無業漢認煽動囚14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不知悔改,公然挑戰法律,判囚14個月。(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在今年3月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通過並實施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一名27歲無業男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干犯煽動罪。他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總裁判官蘇惠德今(19日)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不知悔改,公然挑戰法律,判囚14個月。

被告諸啟邦,27歲,報稱無業,案情指,他於今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身穿印有黑暴標語的上衣、戴上黃色口罩遊蕩,並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他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否認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蘇官撤銷這兩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