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協助 提升香港調解中心優勢
(大公報 記者 趙一存、黃釔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昨日在北京發布六宗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申請確認涉港仲裁協議效力案件、協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以及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等。據最高法介紹,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逾千宗,本次發布的六宗典型案例生動展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進國際仲裁高質量發展的司法立場。
律政司對最高法發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表示歡迎。律政司發言人回覆《大公報》查詢表示,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保全協助,便利香港仲裁裁決跨境執行,以及支持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解決糾紛,進一步增強了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
仲裁是中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解決經貿投資爭議的重要途徑。「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作出重要決策部署。」最高法強調,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對於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深化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為兩地司法互助提供有益示範
「仲裁保全對於保障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仲裁裁決的最終執行具有重要作用。」最高法介紹,在案例1中,內地法院優化協助保全機制,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協助,並使得仲裁申請人其後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案件得到快速處理以及順利執行,為兩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範。
最高法表示,支持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解決糾紛。仲裁協議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啟動程序的前提性條件。案例3就準確適用仲裁協議衝突規範,認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為仲裁協議效力准據法,進而適用香港《仲裁條例》確認案涉仲裁協議有效。案例4依據香港《仲裁條例》中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構成要件進行解釋,認可當事人通過援引方式達成仲裁協議。案例5準確查明香港法律,尊重當事人在港仲裁意願,針對表述不規範的仲裁協議予以合理解釋,明確協議約定所指向的仲裁機構的含義。上述三宗案例的處理凸顯了內地法院準確適用仲裁協議准據法、支持當事人選擇在香港進行仲裁,促進仲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
最高法還表示,人民法院依據最高法《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公正高效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有力促進香港建設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案例2尊重當事人合意將仲裁庭變更為獨任仲裁員的約定,保障仲裁意思自治。案例6準確認定仲裁裁決籍屬,並尊重仲裁庭依據仲裁規則頒發仲裁程序令及針對當事人違反仲裁程序令的行為作出的相關決定。這兩個案例的處理彰顯了依法支持和保障香港仲裁程序、便利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依法得到執行的鮮明司法態度。
受理涉港仲裁審查案逾千宗
記者還從最高法了解到,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辦理各類涉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2019年以來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逾千宗。截至今年4月,僅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已向內地法院提出保全協助申請119份,涉及標的金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內地法院從受理協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請到保全措施執行完畢的平均期限為28.3天。
律政司:「一國兩制」下 香港享仲裁獨特優勢
律政司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表示歡迎。律政司發言人表示,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保全協助,便利香港仲裁裁決跨境執行,以及支持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解決糾紛,進一步增強了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香港法院亦一向非常支持香港仲裁的發展,便利仲裁程序,這一點於法庭判決中有充分紀錄。
司法互助完善兩地仲裁體系
發言人指出,自回歸以來,香港與內地簽訂了三項仲裁的司法互助安排,涵蓋範圍基本上貫穿了整個仲裁程序的流程,支持和便利兩地當事人進行跨境保全和跨境執行,進一步完善兩地的仲裁體系。
發言人強調,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在提供國際仲裁服務方面享有獨特優勢,也是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下,香港是第一個內地以外司法管轄區及現時唯一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在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這項安排的簽訂和成功落實,大大促進具有內地因素的國際合同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進行的國際仲裁調查,自2015年起,香港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選仲裁地之一。在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中,香港獲全球半數調查受訪者選為最受歡迎仲裁地第三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該中心在2023年共受理281宗仲裁案件,當中有96.8%的案件仲裁地為香港。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立法會議員鄧飛認為,香港發展成為國際仲裁中心,本身就是發揮了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之下普通法制度的優勢。他指出,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構,沒有司法的執行力,很多當事人願意到香港進行仲裁,實際上是中國的司法支撐香港仲裁決議的有效性和執行上的有效性。「有龐大的中國司法力量作為後盾,香港發展國際仲裁中心,底氣就很足。」
六個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1 G公司申請協助仲裁保全案
•案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財保146號
•基本案情:註冊在開曼群島的G公司和V公司因履約發生糾紛,G公司於2022年5月18日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又於6月9日向蘇州中院提交了財產保全申請。G公司陳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無法快速通過郵寄方式轉遞相關材料。蘇州中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工作郵箱發送電子郵件,及時核實材料和案件的真實性。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回郵確認,蘇州中院於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於2022年6月16日依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持有的某公司股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案涉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蘇州中院又根據G公司的申請,經審查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優化機制高效辦理保全協助案件,保障香港仲裁裁決順利執行。
案例2 某金融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3認港1號
•主要爭議:某製鹽公司提出《貸款合同》約定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獨任仲裁員,與約定不符。
•典型意義:
— 尊重當事人仲裁程序選擇權,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
— 國際商事仲裁的核心在於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國際商事仲裁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來選擇、開啟、修改、推動整個仲裁程序。本案協議雖約定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任命獨任仲裁員的變更係經雙方共同簽署書面函件予以確認,不屬於《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仲裁庭組成與當事人協議不符的不予執行事由。
案例3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特1號
•主要爭議: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在仲裁條款中約定產生糾紛「……通過仲裁加以解決。指定機構為國際商會。仲裁地點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認為上述條款中的「國際商會」不具備仲裁職能,亦不存在「國際商會」這一仲裁機構,故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裁判結果:駁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
•典型意義:
— 正確認定仲裁協議准據法,支持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
— 香港法律並不以仲裁機構的明確唯一性作為仲裁協議效力判斷的必備要件。本案中當事人具有明確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符合香港法律關於仲裁條款生效的要件,應認定案涉仲裁條款有效。人民法院準確適用香港法律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為推動兩地建立融合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實踐依據。
案例4 W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7認港1號
•主要爭議: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典型意義:準確適用香港法律,認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構成有效仲裁協議。
案例5 柳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444號
•主要爭議: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即瑕疵仲裁協議是否影響仲裁協議效力以及其後的仲裁程序。
•典型意義:積極查明和適用香港法律,認定瑕疵仲裁協議效力。
案例6 德國SE公司等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4認港3號
•案涉仲裁機構(仲裁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香港)
•典型意義:
— 合理解釋仲裁規則,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在港作出的裁決。
— 重申了對仲裁程序自治屬性的尊重。對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決屬於香港裁決、裁決不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進行了逐一闡述,最後依據《安排》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裁決,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的執行,對於香港提升亞太地區國際仲裁樞紐地位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大公報A10:港聞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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