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追蹤|煤油罐車混裝食油 內地七企罰款逾千萬
(大公報 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5日消息,針對近期備受關注的「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亂象問題」,國務院食安辦等組成聯合調查組,分赴河北、天津、內蒙古、陝西四地開展聯合調查,追查涉事近68噸產品流向,核查涉事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分析問題原因,釐清各方責任。聯合調查組經調查核實後認定,事件性質極其惡劣,違反基本常識,踐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是典型的行為違法犯罪,必須嚴厲打擊。通報還詳細交代了兩輛涉事罐車裝載煤製油後再運送食用植物油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對涉事7家企業給予行政處罰,共計罰款逾千萬元(人民幣,下同)。
聯合調查組全國排查 未發現同類問題
通報稱,國務院食安辦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分赴河北、天津、內蒙古、陝西四地開展聯合調查。同時,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全鏈條清理排查,從各地清查情況看,截至目前,未發現其他同類問題。
3人開具罐車清洗虛假票據被追責
通報介紹了兩輛曾裝載煤製油的涉事罐車相關違法違規的事實,直指其中開具罐車清洗虛假票據、未做清罐處理等問題。經查,7月3日,涉事車輛冀E5476W(登記在河北邢台金穀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實際車主高某群為掩蓋問題,指使其三哥高某修夥同河北邢台金穀倉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某某,找到河北石家莊民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某某開具5月23日罐車清洗虛假票據(500元)。對於涉事罐車冀E6365Z,司機張某某稱5月20日已做清罐處理,經公安機關現場核查,當時涉事罐車軌跡所在地周邊沒有符合專業要求的洗車店和移動清洗車。
通報稱,涉事產品部分用於飼料加工,部分用於分裝銷售等。其中,已銷售但未被使用的部分已全部追回並封存,已被使用的部分流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區。
中國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衞生規範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均有明確規定,要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運輸食品應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污染」「運輸食用植物油及其製品的車、船等運輸工具、容器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然而,一些企業和個人仍違反基本常識,踐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通報認為,「性質極其惡劣,是典型的行為違法犯罪。」
聯合調查組認定,運輸企業負有管理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給予行政處罰;司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行為犯論處,依據《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通報顯示,包括兩名罐車實際車主等5人被依法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參與開具罐車清洗虛假票據的物流公司負責人等3人依法處以10日拘留的行政處罰。
嚴格落實食用油運輸專車專用
對於下一步工作,通報稱,國務院食安辦將按照全面清查、舉一反三、打建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專項整治,嚴格落實食用植物油運輸專車專用,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處重罰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全鏈條管理。
話你知|食用油罐車須定期清洗
所有油罐用久了都可能產生有害物質,即使是標準的食用油罐,一直運輸同種油,用久了也會產生黃曲霉素,其屬於一類致癌物,對人體有害。所以即便是食用油罐,每換一次油,也必須清理油罐,且要清理得很乾淨。
人民日報:法律紅線不容突破
據人民日報報道:25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題為《食品安全零容忍!道德底線、法律紅線不容突破》。文章指出,對這起性質極其惡劣、違反基本常識、踐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的典型行為違法犯罪,聯合調查組查清了違法事實、產品流向,並對目無法紀、突破底線的相關主體依法予以嚴懲,對相關屬地監管部門予以嚴肅問責,彰顯了我國對食品安全問題絕對「零容忍」的態度,表明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鮮明立場。
文章指出,我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管理非常明確,但一些人知法犯法,從公布的違法事實看,他們事後都企圖掩蓋犯罪行徑,足見其主觀明知。此次有關部門依法從嚴徹查「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亂象問題」,相信對相關行業從業者是一個警示,對全面整肅行業風氣、落實主體責任、強化監管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相關部門將持續深入開展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問題專項整治,嚴處重罰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食用植物油運輸專車專用,推動整個行業全面提升治理水平、邁向高質量發展。
食品安全沒有「零風險」,但對食品安全問題絕對「零容忍」。確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要始終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此次對「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亂象問題」的嚴厲查處,再次傳遞出強烈信號:食品安全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不容任何人突破!那些在食品安全上泯滅良心、逾越底線、公然違法的個人、經營者和企業,終將付出代價。
(來源:大公報A7:要聞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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