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設AI版權稅 讓香港引領全球人工智能發展

文/鄭久慧

政府就是否完善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條例》),應否加強立法層面從而處理AI作品的版權及侵權問題,於7月8日展開公眾諮詢,諮詢尚餘約兩周。筆者詳閱諮詢文件及相關資料,認為可應用逆向思維,在修例及執法行為之外提出新建議,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探討。

行先一步 做「AI版權界的開曼群島/維京群島」

環顧全球,暫時未有任何國家因應AI衍生出的新版權議題增設新法例。在本港,政府知識產權署坦言現有《條例》已足以應付相關侵權問題,現時並不急於引入新條文,修例與否須視乎諮詢結果,未有任何具體修例時間表。

筆者認為,既然國際間對於AI侵權的法律責任未定主流標準,本港絕對可行先一步,藉這個契機去引領全球人工智能發展,首創「AI版權稅基金」,搶先「做大個餅」,吸引全球AI創作者來港註冊,令香港成為「AI版權界的開曼群島/維京群島」!

全球首創「AI版權稅基金」 兼具調解仲裁職能

細看諮詢文件,提出多項現有法例限制,包括現行《條例》僅視自然人(natural person)為作者,AI作品由電腦生成,電腦並非自然人,不可作為該作品版權擁有人;現有法例的保護期限至作者死後50年為止,而AI作品亦定在作品面世起計50年,這個年期是否恰當值得討論;以及國際上對電腦生成內容的具體保護範圍仍有分歧,例如是否需要受版權保護、如何定義作者及版權擁有人、怎樣界定具體版權保護程度、如何訂定受豁免的AI作品使用範疇(例如學術用途)。

但跳出這些框架,何不首先以務實角度看看AI侵權的執法有多難。人工智能無遠弗屆,基本上在互聯網上出現的東西,都可以被電腦攫取,然後進行二次創作,生成新作品,要從中分辨原作,需要先進的圖像分析軟件,所以執法舉證的難度高,成本也高。

那麼如何保護創作人權益,讓他們既能賺到合理版稅,鼓勵創作,亦能在被侵權、須興訟時,節省法律成本呢?

當局可以考慮設立全球首創的「AI版權稅基金」,兼具調解仲裁職能,歡迎全球AI創作者為自己作品註冊。「AI版權稅基金」不僅向使用AI作品的大型及中型人工智能軟件開發者,例如ChatGPT、Google Gemini、Microsoft 365 Copilot、Claude等收取版稅,亦應向學術及科研機構收取進行AI大演算的版稅,而非諮詢文件建議的豁免,這樣可以督促「科研落地」,更可在大灣區設試點,令我國成為首個保障AI版權的先進示範。當然,「AI版權稅基金」亦須為AI作品下定義,不是只有10個用戶下載使用,就能註冊,須達到一定數量的下載率,才能按比例領取相對應的版稅,避免濫用的情況。

一旦發生侵權糾紛,可由基金負責評估相似度,作出仲裁及調解,創作人可向基金直接申請補償,免除興訟成本,另一邊廂基金可向涉爭議的人工智能軟件開發者加收版稅。參看知識產權案例,一般都是侵襲著名作品的,才會被告上法庭索償,一旦勝訴獲判巨額賠償,才能填補包括律師費及訟費等法律成本。普通製作人要為自己的作品伸張正義,從實際角度來講,即使打贏了官司,侵權方的賠款還不夠支付法律成本,那興訟來幹什麼?故此若本港能設「AI版權稅基金」,以新思維保障AI作品的知識產權,定會令全球創作人趨之若慕,爭相註冊。

提倡AI資源「公有共享」更切合全人類利益

另一方面,「AI版權稅基金」網羅環球佳作,政府可基於基金廣大的AI作品庫,開發公有的資料庫,允許市民以低成本使用素材,促進本港人工智能發展。縱觀互聯網發展史,不難發現,很多新興範疇都是政府容許私人公司自行發展,卻逐漸演變成壟斷性的龍頭科企,再從壟斷中獲取暴利,故此提倡AI資源「公有共享」更切合全人類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高度逼真的虛假影像和語音,不當使用可衍生罪案,甚至危害國安,為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極大,規管深偽技術刻不容緩。筆者認為深偽技術的規管已經超越知識產權署及《版權條例》的職務框架,應從刑事法方面探討,亦可邀請保安部門參與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