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提醒勿受同情或偏見影響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其中7名被告不認罪接受審訊。控辯雙方已經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在昨日第七十四天審訊日,開始引導3男6女陪審團。張官表示,決定是否起訴一個人屬律政司的責任,陪審員應考慮針對該被告的證據是否足夠,又提醒陪審團不可受個人的同情或偏見影響,須抱持平及中立態度分析證供。
法官張慧玲表示,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串謀用槍及炸彈襲擊警員。控方指主謀之一為被告吳智鴻,他負責找槍、炸彈和測試炸藥等。吳屬於一個無名群組,被告彭軍壕同屬該群組成員,被告黃振強則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其小隊行為「出名勇武」。
吳與其小隊負責將8公斤和12公斤炸彈放置在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以破壞「藍店」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迫使警員靠近大炸彈置放地點,槍手蘇緯軒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但計劃最後無法實行。黃與張銘裕、嚴文謙於計劃當天早上被捕。
據控方所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屬「屠龍小隊」隊員。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屬吳智鴻團夥成員,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指串謀者無須以書面達成犯罪協議
張官指,控罪中的串謀,需要證明有兩個人或以上達成犯罪協議。串謀者必須有意圖達成協議,而自己可促進犯罪目的。串謀者無須以書面或正式的形式達成協議,可用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等達成協議,其中三個情況則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假裝加入串謀。
張官表示,本案共31名控方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為污點證人,3人擔任證人有機會得到最高50%的減刑,黃與彭作供另獲豁免起訴書,即不會因作供時提到審訊以外的罪行被起訴。陪審團需要謹慎處理3人的證供,考慮他們會否因誘因而剪裁口供,還是有潛在好處下仍所言屬實。
張官指,本案涉及的不被控告的行為,包括證供顯示「屠龍」曾扔汽油彈、彭軍壕供稱曾打算扔鏹水彈等,均並非本案被指控的行為,僅用以顯示控罪發生的背景、環境等,陪審團不可因此對被告作出不利揣測。
張官表示,審訊期間,陪審團無須考慮檢控是否公平及有否違反檢控守則,只須考慮針對該被告的證據是否足夠裁定其罪名成立。雖然案中所指的「12·8 大行動」涉及大量人物,但陪審團無須考慮其他人為何不被提控,僅須關注席前的被告是否有罪,又提醒陪審團不應受個人的同情或偏見影響,須抱持平及中立的態度處理證供,而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才可裁定被告罪成。
(來源:香港文匯報A09:港聞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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