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攜文件離監獄 鄒家成判囚3日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涉「35+顛覆政權案」的鄒家成,去年在還押期間透過女助理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兩人早前經審訊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鄒家成監禁3日,與他正服的刑期分期執行,胡詠斯則被判罰款1,800元,從擔保金扣除。

兩名被告分別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兩人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的文件攜離監獄。

徐官判刑時表示,將物品引進或帶離監獄同屬《監獄條例》規管內容。在囚者有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懲教人員須讓在囚者免費寄出投訴表格,反映這個權利備受重視。鄒家成行使權利可以理解,相信鄒在任何情況下若循正途經安檢可順利寄出,但鄒因主觀「欠缺信心」,一意孤行地繞過安檢,是魯莽及愚昧的行為,亦如鄒所言連累一名初出茅廬的律師,令她另須面對律師會紀律聆訊。

徐官強調,此案的判刑須反映在囚者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而鄒在囚期間犯案,因此判他即時入獄3日及須與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由於鄒擬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徐官批准他以1,000元保釋,惟他目前仍就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暴動案服刑中。

至於女被告胡詠斯,徐官指若沒有她的協助,表格不可能被帶離監獄。胡身為律師,應有態度及操守,其案發時行為愚蠢。但徐官接納她並非始作俑者、只是被動接收表格,考慮到她沒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執業僅約7個月,經驗尚淺,之後還要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她已上寶貴的一課,重犯機會不大,遂判罰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