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譚得志上訴許可獲批 終院明年1月10日審理

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多罪。(資料圖片)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譚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7月10日獲受理。

由於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有3項議題獲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當中兩項獲終審庭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

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於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獲批,希望終審法院詮釋3條問題,包括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其次是煽動罪的犯罪證據,是否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第三是如果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