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觀察 | 法官質疑黃之鋒求情理據 指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
(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周傾芫)「35+顛覆政權案」31名被告審前認罪,14名被告經審訊後於今年5月底被裁定罪成。45名罪成的被告,6月25日起分批求情,今日(5日)處理第三批6名被告的求情,包括審前認罪的黃之鋒(27歲)、譚文豪(48歲)、李嘉達(32歲)、譚得志(52歲)、胡志偉(61歲),以及受審後罪成的施德來(41歲)。
在庭上,黃之鋒穿着藍襯衫坐在被告席的角落,有3名獄警將他和其他被告隔開。曾在亂港陣營「舉足輕重」的黃之鋒,曾與外國反中亂港勢力過往甚密,今日記者在開庭時也在猜想黃之鋒到底會「怎樣求情」。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黃之鋒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譚文豪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李嘉達由大律師陳德昌代表,譚得志由大律師梁寶琳代表,胡志偉由大律師郭子丰代表,施德來由大律師黃廷光代表。
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黃之鋒求情時聲稱,雖然他的當事人被視為這項陰謀的積極參與者,但他沒有「參與組織初選」,希望法庭考慮到黃之鋒的早期認罪,將他的刑期減少三分之一。法官陳仲衡質疑,黃之鋒曾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辯方又稱,黃之鋒在有關案件中均有認罪,是最大的求情因素,不過法官又質疑黃當時已獲減刑,法庭不可能因他在其他案件認罪而再作減刑。
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先前戴耀廷稱自己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即2020年6月30日之後,已減少角色參與,認為自己並非首要分子,請求判囚兩年,一時成為了傳媒焦點,連法官都質疑是否「人人都說自己不是首要分子」。
黃之鋒今日的求情,居然同戴耀廷有類似的「減輕角色」策略。無獨有偶,另一被告譚文豪的代表律師求情時亦聲稱,想根據2020年7月1日之後的行為來進行量刑;但法官統一回應,7月1日之前的行為亦與案件相關,且被告並未在7月1日後退出「35+非法初選」計劃,在組織中的地位也和以往沒什麼不同。
記者觀察到,不同被告都試圖「弱化」自己在顛覆案中的角色,但一場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如若所有被告都不是主要參與者,這是否合理?從法官即時反駁大律師的所謂求情,相信自會作出公正判決,違法終歸要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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