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男生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圖為中大暴動期間,二號橋附近的暴徒試用巨型彈叉發射「火彈」。(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發生暴動,有暴徒從橋上投擲雜物癱瘓吐露港公路和東鐵交通,又用汽油彈、磚頭襲擊警員。案發時24歲的理大學生李俊皓,於2021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認為原審裁決有違常理。上訴庭昨日(7月3日)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把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處理,安排案件在9月5日下午兩點半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書面判詞將在半年內頒布。

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律政司代表蕭啟業指出,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過分着眼控方缺乏證明李俊皓何時到場及逗留多久的證據,稱控方未能證明李俊皓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俊皓身處現場的時間及地點,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

律政司代表質疑,原審忽略其他壓倒性證供,包括李俊皓被制服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李在物業管理處外被捕,正是原審裁定的暴動核心範圍,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李逗留多久,亦可沿其他證供推論他有參與暴動,包括李身穿黑色衫褲,身上攜有保鮮紙、剪刀,及一張寫有「致所有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紙條,認為原審裁斷有悖常理。

代表李俊皓的大律師許卓倫回應稱,雖不爭議李被捕時衣着及身上物品 ,但不足讓法庭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李必然是在場參與暴動,又稱原審已考慮案發背景,如中大事發前一天已發生暴動。

上訴庭:原審分析有矛盾

法官彭寶琴指,原審判詞指沒有證據顯示李俊皓何時到達現場,即代表他已裁定李身處現場,故原審的分析矛盾。法官潘敏琦指,原審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即使李俊皓稱他因後腦部流血受傷而沒有及早離開核心範圍,但他並沒有出庭作證,故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彭寶琴質疑,原審如何確認儘管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但不能「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法官彭偉昌亦質疑,李俊皓在警方展開驅散後4分鐘才被制服,且暴動範圍煙霧彌漫、滿地磚頭,反問:「點樣睇唔到、聽唔到(暴動情況)?」

(來源:香港文匯報A09:要聞 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