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吸納全球企業 擬立法便利遷冊

遷冊資格準則和程序。

(大公報記者 蔣去悄)財庫局昨日公布公司遷冊制度的公眾諮詢結果,以及最新立法建議。該局考慮收到的意見後,擬備最新的立法建議,包括政策框架、資格準則、申請與過渡性稅務事宜等。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引入公司遷冊機制,便利在海外註冊的公司,特別是業務以亞太區為主的公司,將註冊地遷至香港。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表示,設立公司向內遷入機制,吸納外地公司,讓香港市場成為企業聚寶盆,這些公司將帶來專業服務需求、投資和工作機會,並轉化為本地市場的新發展動能。

在去年的「施政報告」和今年的「財政預算案」中,特區政府均提出引入相關機制。去年3月底至5月底期間,財庫局就香港引入公司遷冊制度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在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內,共收到20份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書,包括商會、專業團體、相關諮詢組織、個別事務所或公司,以及個別公眾人士。整體而言,回應者一致支持引入公司遷冊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遷冊來港。

財庫局最新立法建議,將調整涵蓋範圍至包含四類公司,分別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由於未見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對遷冊有具體需求,而該公司類型較常見於非牟利組織,因此並無實際需要把該類公司納入擬議遷冊制度。

延長原註冊地撤銷期限

財務報表規定方面,由原來要求申請日期前三個月內的最新經審計財務報表,放寬為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的最新財務報表,是否須審計則按原註冊地要求而定。撤銷註冊期限由原來要求的經遷冊公司於獲發遷冊證明書起60日內延長至120日,並容許公司在有需要時申請進一步延長期限,以增加彈性。

保留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如公司在遷冊前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其遷冊後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便利公司業務持續。

此外,財庫局簡化公司成員同意的要求,公司應按照原註冊地法律或組織章程文件規定,如沒有相關規定,公司應取得至少75%合資格成員的同意決議,以會議或書面方式通過均可。另外,保險業和銀行業相關機構在申請遷冊前,會設置機制要求其先與在港金融監管機構溝通並接受所需評估,以確保妥善的過渡安排。

正草擬法例 盡早提交立法會

許正宇表示,現正全力推進相關法例草擬工作,期望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希望繼續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

陳茂波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隨着全球各經濟體都會相繼實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國際稅務改革方案(BEPS 2.0),以及一些之前不徵稅或僅徵收名義稅項的稅務管轄區均增加對在當地註冊的公司的規管要求,不少這些公司都正尋求遷冊到其他更合適的地方,香港正是理想目的地。

陳茂波提到,今次立法建議回應了各界提出的意見,將更大程度便利這些公司遷冊來港和營運。可以預期,本港的專業和其他服務都會因此受惠,而這些公司也將為香港帶來更多的投資和就業。接下來,政府會全速推進相關法例的草擬工作,讓社會各界早日受惠。

(來源:大公報A6:要聞 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