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與亂港罪犯「割席」 切勿同流合污

文/傅健慈

香港特區政府今日(12日)刊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93、95、96條的規定,依法對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等6名國安通緝犯施行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執業資格暫時吊銷、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撤銷特區護照等,強力打擊國安通緝犯,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的繁榮穩定,堅定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天經地義。

一直以來,西方反華國家和政客政治凌駕法治公義,採取虛偽雙標,打着民主自由的榥子,為反中亂港分子站台撐腰,詆毁抹黑香港的法治、人權自由、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在與國安有關案件中試圖影響審判結果,不時公然恐嚇制裁法官,踐踏法治精神,這違反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另外,英國政府早前更編造個案,以違反所謂英國國安法為名,檢控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職員,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該6人潛逃英國,在英國包庇下,他們罔顧法律,並繼續勾結外國勢力從事危害香港及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繼續鼓吹分裂國家、鼓吹顛覆中央政府,繼續作出煽動意圖,罪惡滔天,他們必須被繩之以法,接受法律應有的制裁。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根據法律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必須採取今次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的行動,彰顯法治公義,堅定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的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在刊憲生效前已簽署的租賃合約及現有的合夥生意則不受影響,換言之,若現正租住指明潛逃者的物業,可住到租約期滿。有關個別潛逃者所施行的措施已經詳列於今日的憲報號外公告中。

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違反上述指明措施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呼籲市民必須跟這些國安罪犯「割席」,應避免與該些國安罪犯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切勿與他們有任何同流合污情況出現,切勿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正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這6名指明潛逃者得到英國的庇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這些措施是為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