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戴耀廷「攬炒十步」 謀奪香港管治權

(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35+顛覆政權案」首被告、違法「佔中」禍首戴耀廷多年前煽動及鼓吹「違法達義」,可謂香港暴亂的始作俑者。戴耀廷2020年4月發表所謂「真攬炒十步」,提出攬炒派綁架、顛覆特區政府的違法犯罪政治綱領與宣言,要利用該計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戴耀廷同時明確提出達成階段性目標的策略與手段,所謂「初選」,即攬炒派妄圖在立法會取得35個以上議席,隨即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達到癱瘓特區政府的第一步,進而奪取政權。

所謂「初選」,由違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及攬炒派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牽頭。本案中,各被告協議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控方指出,如果該謀劃得以落實,將癱瘓政府運作,並無可避免地造成香港政治局勢不穩,導致香港特區出現憲制危機。

搞違法「初選」協調攬炒派

攬炒派曾被媒體揭發於「初選」前進行所謂「協調」,並擬定所謂「共同綱領」,而且內部就曾因是否簽署所謂「共同綱領」有分歧。戴耀廷當時稱,為避免特區政府有取消資格藉口,「初選」不要求參與者簽署「共同綱領」。不過,本案其中三名被告、「抗爭派」鄒家成、張可森、梁晃維不滿協調機制未有要求參選人簽署共同綱領,自行發起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懾於香港國安法威力,民主黨表示,早已承諾會運用否決預算案等權力,不考慮簽署聲明書。公民黨則稱已加入聯署聲明。

2020年7月11日及12日所謂「初選」期間,攬炒派在全港設立超過250個票站,其中有超過160個是攬炒派區議員辦事處。部分參選人在宣傳單張上公然印有「議會攬炒」、「建構民族想像」、「支援街頭抗爭」等字句。

非法「佔中」主要策動者

特區政府當時曾明確指出「初選」涉違法,如果所謂「初選」的目的是達至「35+」選舉結果,目標去阻撓政府的政策,可能屬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顛覆政權罪行。此外,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亦指出,所謂「初選」公然挑戰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從非法「佔中」修例風波,到發起「雷動2.0」「35+計劃」,戴耀廷團夥及反對派的目標是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妄想上演港版「顏色革命」。所謂「初選」是持續了一年有餘、給香港帶來巨大禍害的修例風波的延續,是「黑暴」「攬炒」的變種,其主要策劃者和組織者戴耀廷,是非法「佔中」的主要策動者、「港獨」主張和「真攬炒」的賣力鼓吹者,也是外國和境外勢力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

戴耀廷提出所謂「攬炒十步曲」

第一步

特區政府會取消攬炒派議員資格(DQ),由Plan B候選人頂上。

第二步

激發更多港人支持攬炒派,可取得「35+」議席。

第三步

DQ程序需時,攬炒派仍暫時掌控立法會。

第四步

攬炒派否決所有政府撥款申請。

第五步

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法會。

第六步

立法會重選,Plan C候選人參選。

第七步

攬炒派再次否決預算案,特首辭職。

第八步

人大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解散立法會,成立臨立會協商出下屆特首,扣押攬炒派。

第九步

香港街頭抗爭惡化,面對血腥鎮壓,發動三罷令社會停頓。

第十步

西方對中共作政治和經濟制裁。

高院原訟庭判詞回應辯方提出的法律爭議

Q1: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是否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A1: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法庭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中所解釋,鼓吹「港獨」和「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眾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而香港國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

法庭認為,把香港國安法第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目的。

Q2:上述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是否必須為刑事罪行?

A2:部分被告提出,「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必須為刑事罪行,否則可能令「其他非法手段」一詞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

法庭認為,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的。應當注意的是,使用非法手段時必須旨在顛覆國家政權,那才足以構成完整罪行。

法庭亦指出,就香港國安法同一章內的其他罪行而言,它們並非必然限制於刑事行為或涉及使用武力的行為。在正確地詮釋香港國安法第三章內所有訂明罪行的條文後,法庭得出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Q3:「顛覆國家政權」如何定義?

A3:辯方提出,由於香港國安法或其他地方,均從沒有對「顛覆」及「國家政權」這些詞語作出定義,因此有關罪行有欠肯定。

法庭指出,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的所有權力來源於憲法和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行使管治權。

法庭裁定,香港國安法第22(3)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Q4: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是否構成非法手段?

A4: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其中包括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辯方爭議,違反該職權會否構成上述所指的非法手段。

法庭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因此,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73和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來源:大公報A2:要聞 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