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難逃|戴耀廷謀用「35+」摧毀特區體制

3月初,所謂「初選」發起人戴耀廷在荔枝角收押所登上囚車前往法院應訊。(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 記者 蕭景源)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在判詞中分析「35+顛覆案」有關串謀的起始及最終目地時指出,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源自首被告戴耀廷:戴耀廷提出「35+」計劃,並提出使用立法會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爭取「五大訴求」及製造「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法庭清楚看到,在2020年3月和4月,「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戴耀廷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法庭認為,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中,直到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為止,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

判詞表示,戴耀廷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其想法(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引起了「泛民主派」的注意。不爭的事實是,在地方選區舉辦協調會議後,共有4項較不受爭議的項目達至共識,即舉辦「初選」、舉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運用否決權。協調會議達成的4項共識,全屬正式立法會選舉前的實際流程安排。

法庭肯定所有協調會議結束時,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者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中,第一和二段清楚說明「初選」的作用和目的。「初選」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他們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首被告戴耀廷在6月9日的記者招待會上稱,主辦者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原因是他們不想製造更多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的風險。當戴耀廷聲明不要求簽署協議時,被告鄒家成、梁晃維和張可森決定製作一份「非官方」協議。法庭肯定主辦者(尤其是戴耀廷)的決定,令一些較「進取」的參選人,即使不至於不滿和憤怒,也難免失望。2020年6月10日,鄒家成、梁晃維和張可森三人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內容清楚說明其目的,指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乃一眾候選人之合作基礎,也是「抗爭陣營」光譜的最大公因數,聲明也列出共識的內容。

在提名表格第二部分第二段,要求「初選」候選人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控方第一證人)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根據控方區諾軒所說,這是指「初選」及各地方選區的共同綱領。

開記者會揚言否決預算案

2020年7月6日,首被告戴耀廷、區諾軒及其他人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票站地點。在記者會上,戴耀廷提到其中一個目標是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又提到解散立法會。2020年7月9日,戴耀廷和區諾軒再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初選」細節。其間,戴耀軒再次說出「35+」計劃的目標為取得立法會的過半議席,以及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另一記者招待會於2020年7月13日初選後舉行,戴耀廷重申,「參選人」將遵守已達成的協議及他們已承諾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戴耀廷於7月14日在其臉書發表帖文,再次提及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中達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

判詞指出,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因新冠疫情延期。若「35+」計劃得以進行,而「泛民主派」成功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席,各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就是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最初,其中一項訴求是行政長官下台,其後被舉行「雙普選」取代,但即使名目不同,要求行政長官下台的訴求一直存在。

圖迫使特首辭職 製造憲制危機

法庭認為,否決財政預算案一次本身並不能達到戴耀廷計劃的終極目的和作用,難以形容為「大殺傷力武器」。戴耀廷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概念時,法庭毫無疑問肯定戴所指的是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法庭肯定戴耀廷對參加協調會議者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的步驟和他想追求的結果。

因此,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即使基本法第五十一條容許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法庭認為,套用控方第一證人區諾軒的說法,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指梁國雄林卓廷知悉否決議題

法庭在判詞中針對個別被告點出了他們在所謂「初選」中所擔當的角色。例如,被告梁國雄和林卓廷一直分別由陳寶瑩和莊榮輝代表出席新界東協調會議,惟新界東第二次會議前,社民連主席曾致電區諾軒要求不要承諾否決財案、鄒家成會上建議使用「會積極」用字引發熱議,因此法庭指梁國雄和林卓廷已經留意否決財案議題,並認為與會者在會後透過WhatsApp收到兩份「『35+』新東」協調會議文件,而2020年6月24日建立群組當日,戴耀廷和梁國雄已得悉對方聯絡方法,區諾軒亦必然知悉林卓廷電話號碼。

判詞指,社民連在5月24日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有主張指立會過半來奪得「全面否決權」來「反抗暴政」,故社民連要審視過去立場,並聲言提出新策略去對抗。法庭認為,梁國雄當時完全知道案中串謀立法會過半議席來奪得否決權,而該文中又強調無論是否過半,「民主派」都要否決財案,迫使特區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加上梁國雄在遞交「初選」提名表格時附帶的選舉政綱,以及重申「35+」及否決權之重要,以上種種,法庭認為梁國雄屬串謀一分子。

至於被告林卓廷,根據在其住所內被搜獲的論壇筆記證據顯示,「民主派」候選人會互相協助進行競選活動,他們之間必須商討,以確保其競選活動與民主黨的立場一致。法庭認為,民主黨與被告之間必然有討論過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議題,而組織者不可能向林隱瞞「35+」計劃背後惹非議的目的。

該筆記中又指,胡志偉多次重申民主黨會積極運用財案否決權,故他必然知悉否決預算案對政府履行職能的負面影響,法庭認為由此可得出無可抗拒的推論,林卓廷有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其提交初選提名表格參選後便屬串謀一分子。

認定民主黨議員曾討論過

同時,被告黃碧雲與胡志偉、尹兆堅及林卓廷選舉期間互相協助,法庭認為他們必然會與民主黨保持一致立場,無差別否決財案必屬其一,故必定曾經討論過有關問題。

法庭認為,黃碧雲身為時任立法會議員,一定知道政府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民主派」奪取立會過半議員後會否決財案,故必然知悉無差別否決財案會癱瘓政府,造成憲制危機。法庭根據黃的言行及交表參與「初選」,裁定黃碧雲屬串謀一分子。黃碧雲有意在政府拒絕讓步後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其亦知悉胡志偉曾多次表明一定會用盡所有手段,包括否決財案來爭取「五大訴求」,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胡志偉仍在論壇堅持說法,此可引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黃碧雲,裁定黃具備罪行所需證明的意圖。

(來源:香港文匯報A02:要聞 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