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英國國安執法冇底線

文/黎岩

英國警方5月13日宣布起訴包括中國公民在內的3名人員,聲稱其涉嫌向香港特區情報部門提供協助,聲稱他們涉嫌違反英國國安法。3人在西敏寺地方法院受審後暫獲保釋。3人究竟所犯何事,英國當局亦只閃爍其詞地聲稱涉嫌協助境外情報機構,這當然不排除英國當局「賊喊捉賊」,藉詞蓄意搞出來的無妄事端,歪曲污衊香港國安法的可能性。

英國倫敦警察廳(俗稱「蘇格蘭場」)宣布起訴3名男子,聲稱他們涉嫌違反英國國安法下的「協助外國情報機關」與「境外干預」罪,警方聲稱案件涉及的情報機關來自香港,指控「被告」涉嫌跟蹤騷擾因觸犯香港國安法畏罪潛逃英國的通緝犯。當地時間5月13日,3人被押往西敏寺裁判法院(Westminster Magistrates' Court)提堂。3人暫無需答辯,法官批准各被告人有條件保釋候審,5月24日轉到英格蘭中央刑事法院(Old Bailey,俗稱「老貝利」)再次提堂。

來自當地的消息稱,英國警方在本次行動中於倫敦和約克郡一口氣拘捕了多達11人。各人各被指控「協助境外情報機構」,違反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3(1)和(9)條,另被指控外國干預罪,涉《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12(2)和(7)條。審理案件的裁判司署地方法官路易莎·西西奧拉(District Judge Louisa Cieciora)頒令各被告人保釋候審期間須遵守宵禁令,每周向警署報到,不得離境,並須告知警方使用哪些裝置上網。

近日有港媒報道指,3人其中一人英文名與香港特區駐倫敦經貿辦一工作人員的英文譯名相同。特區政府駐倫敦經貿辦雖非外交使團與機構,但其身份亦相當於中國地方政府駐英國的辦事機構,雖在國際法上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各國在外交禮儀上仍會以禮待之,斷然不會貿然隨意執法拘捕。若屬實,英國當局今次如此蠻橫無理,顯然已經無視英國當局造成的中英關係持續惡化的嚴重後果,無視中國政府對英國當局一貫的友好合作取態,執意充當美國壓制中國發展的鷹犬,肆無忌憚地破壞中英關係。

至於英國警方公開宣讀的案情,聲稱3人涉嫌同意執行資訊搜集、監視與「欺騙行為」任務,另涉嫌於今年5月1日試圖強行闖入一處民居。眾所周知,特區政府駐各地的經貿辦事處,完全是因為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國中央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香港特區並無對等設立駐外機構的權力與必要,但為拓展與全球各地的經濟貿易往來,通常在全球主要經濟體都設有經貿辦事處。特區駐外經貿辦雖非外交使團,但卻負有廣泛密切接觸聯絡當地各界人士的責任,當然也負有搜集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資訊的責任,其出發點就在於更好地加強與當地的經貿往來與聯繫。

英國警方完全置經貿辦的角色於不顧,肆意妄為地指責該3人涉嫌資訊搜集,明顯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明顯是莫須有指控。況且,英國當局不是口口聲聲標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資訊自由嗎?經貿辦同仁通過公開的正常的合法渠道搜集相關資訊,怎麼就觸犯了英國的國安法?至於指控的另一罪行私闖民宅,以該3人的正式身份,斷然不可能做此無厘頭的荒唐事,顯然不排除英國警方慣用的釣魚執法的可能性。

香港特區政府當晚亦對此事回應指:「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的職責是與當地政府、商界、智庫及不同界別的人士保持緊密聯繫,從而加強香港與當地在不同領域,包括貿易、投資、藝術和文化等的交流,並且提高當地人士及企業對香港獨特優勢的認識、促進香港的經貿利益。」特區政府要求英方「切實保障聲稱涉事的經貿辦行政經理的合法權益,並必須確保經貿辦的正常工作不受影響」,即已表明了特區政府的嚴正立場。中國駐英使館更「敦促英方立即糾正錯誤」,「確保在英中國公民各項合法權益」。外交部駐港公署亦發文痛斥英國當局捏造罪名製造事端的卑劣行徑。

英國國家安全法條款定義模糊、覆蓋面極其廣泛、執法部門授權寬泛,向來為世人詬病。2020年7月3日,英國國安警察通過網上「釣魚執法」,誘使37歲的中東裔婦女薩菲亞-賽伊克相信,他們可以為她提供兩包自殺式炸彈實施自殺式爆炸襲擊,藉機收集所謂的反恐證據。法院根據2006年的反恐法案第五條,以預謀恐襲罪判處她終身監禁,由此可見英國所謂的國安執法具有明顯的種族歧視傾向及特定的政治目的,並無嚴謹的執法底線。

事實證明,英國當局對包括移居英國或因公幹駐守英國的香港人並不放心,前者隨時會被視為「臥底」,後者更會被想當然地視為「間諜」。此時此刻傳出英國警方以所謂的國安罪名拘捕包括中國公民在內的3名人員,就似乎不那麼難以理解了。

不論如何,英國當局隨意羅織捏造罪名,任意逮捕中國公民,污蔑香港特區政府,藉此污衊攻擊香港國安法例,顯然是在特定背景下精心策劃的一場政治執法。期望英國當局立即停止打着國安旗號製造冤假事端、褻瀆法治精神的卑劣行徑,停止對中國公民採取任何有罪推定的惡意詆毀,停止干預香港特區事務和中國內政,並確保雙方經貿文化交流合作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