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卡梅倫惡意詆毀香港新聞自由

文/江樂士

英國外相卡梅倫於4月15日發表的「香港半年報告」被外界發現存在嚴重失實描述,顯示所謂的報告只是粗製濫造的反華宣傳品。

其中卡梅倫對香港新聞自由的詆毀言論尤其突兀,特別是批評特區政府引用港英時期的煽動罪。

事實上,英國在上世紀30年代把煽動罪引入香港,港英政府多次動用此法例打壓不同政見的報章。在1952年,一份中文報章因為報道政府應對石硤尾大火的手法而被起訴。在1967年,又有三家報章被指控發表仇恨言論被檢控。

卡梅倫又指控香港國安法「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等基本權利」。

倘若卡梅倫事前諮詢英國駐港總領事戴偉紳,就會知道香港資訊自由流通,媒體業蓬勃發展,媒體的建設性批評聲音受到包容。稍為留意便可發現,西方反華勢力引述的也經常是香港媒體批評特區政府的尖銳言論。

與英國一樣,香港的新聞自由同樣有界線,並非絕對權利。在守法的前提下,香港的傳媒工作受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基本法第27條保障「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則呼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

香港國安法也設有條款進一步保障這些權利。第四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此外,這些保障也適用於剛落實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然而,卡梅倫對此卻視而不見。相對比,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並沒有像香港國安法一樣提及保障新聞自由,更遑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特區政府考慮到「黑暴」期間假新聞氾濫,導致香港動盪不安、民心不穩,於2021年期間一度有意引入假新聞法。倘若該法律得以實施,將會類近新加坡的《防止網絡假資訊和網絡操縱法》,旨在打擊在網絡上惡意造謠的不法之徒。但政府權衡利弊後,認為暫時沒必要立法。行政長官李家超在4月23日宣布暫不推動立法時表示,行業自律和專業操作足以遏制假新聞的傳播。

的確,若果記者是基於事實真相報道新聞,各界不必擔心新聞自由受損,而卡梅倫更不必為此枉操心。 

有許多客觀分析員指出,香港的媒體行業百花齊放,媲美亞洲其他地區。

截至2023年底,香港有90份流通報章、376份期刊、3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1家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9家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1家公共廣播機構及兩家聲音廣播持牌人。香港擁有先進的電訊科技,吸引國際媒體、報章和海外廣播公司在香港設立地區總部或辦事處。

這些媒體包括61份中文報章、11份英文報章、14份雙語報章和3份日語日報。《經濟學人》、《金融時報》、《紐約時報》、《日經新聞》、法新社、美聯社、彭博和路透社等主流國際刊物也在香港設有辦事處或經營業務。

在香港設有業務的國際廣播公司包括英國廣播公司、美國消費者新聞與商業頻道(CNBC)、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中央通訊社和日本放送協會。雖然這些媒體的報道不乏偏頗失實之嫌,但他們知道香港特區政府不會插手媒體運作,堅守新聞自由。

由此可見,卡梅倫的「香港半年報告」未有真實反映香港的媒體狀況以及特區政府對新聞自由的重視,但願他將來會聽取英國駐港總領事戴偉紳的意見。當然,倘若他執意要抹黑香港,決意要內地難堪,戴偉紳也阻不了他丟人現眼。

註:原文刊於《中國日報香港版》

(作者為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來源:大公報A12:評論 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