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被AI盜用怎麼辦?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宣判
現在不少視頻裏會使用AI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聲音,隨着AI技術的普及,只要提取一個人足夠的聲音樣本,就能「克隆」出他的聲音,製作出AI人聲產品。技術的更新也給聲音權益的保護帶來挑戰。今天來關注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本案4月23日在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
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
AI聲音的樣本原型來自殷女士,她是一名配音師,錄製過不少作品。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她從沒有授權過任何人或公司將自己的聲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視頻平台用戶發布的視頻中,使用的卻是基於她的聲音製作的AI配音。
原告 殷女士:首先發現其實是我們同行,他是在刷小視頻的時候,發現一些電影的解說和遊戲的解說用了我的AI聲音。
是誰把自己的聲音AI化了?這些AI聲音又是怎麼傳播開的呢?
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發現了她的AI聲音商品化的過程。原來,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傳媒公司合作,錄製了幾部有聲讀物。之後,這家文化傳媒公司將這些錄音製品提供給了一家軟件公司。
該軟件公司以殷女士錄製的作品為素材,進行了AI化處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轉語音產品並通過經銷商對外出售。最終,運營智能配音軟件「魔音工坊」的科技公司採購了這款產品,在未經任何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並生成了名為「魔小璇」的文本轉語音產品,並在軟件平台上銷售。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任相雨:AI化之後作為一種商品在網上售賣,短視頻的製作者購買了相關的聲音,然後將相關的聲音用於影視解說。
殷女士認為自己的聲音權益受到了侵害,於是將運營智能配音軟件的某科技公司、將自己的錄音製品轉手他人的某文化傳媒公司、將聲音AI化的某軟件公司,以及兩家經銷商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軟件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由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共計60萬元。
聲音和肖像一樣,具有人格屬性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 趙瑞罡:我們都有一句常聽的話,就是未見其人先聞其聲。這個也反映出來聲音往往能夠聯想到一個人,所以說聲音的這種標誌性是非常明晰的。聲音權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標表型的一種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從法理上看,聲音權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並且聲音權益受到保護的前提是具有「可識別性」。庭審中,有被告認為,原告的AI化聲音並不具備這一特點。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 趙瑞罡:AI聲音是否受到聲音權益的保護,被告他們認為自然人的聲音和AI化的聲音是有區別的。因為在技術加持以後,被告認為原告自然人的聲音和AI化的聲音已經進行了技術的切斷,他認為AI化的聲音不應當納入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
- 對於這一庭審焦點,法院審理認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
- 本案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在於,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是否擁有原告殷女士聲音的合法授權呢?兩被告均認為,他們已獲得案涉聲音的授權,不存在任何侵權的主觀過錯。
對此,原告方認為,不應以被告擁有殷女士關於著作權的授權,當然地推定為人格權的授權。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錄音製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與被告某軟件公司簽訂數據協議,在未經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被告某軟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餘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產品價值、產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損害賠償予以酌定。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數字時代如何合理合法使用AI聲音?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聲音權是民法典中的一個特別的規定,它是參照肖像權予以保護的。聲音權跟肖像權有很多的接近之處,比如說通過一個聲音可以識別到特定人的,這個就是具體人格權的一種,也就是聲音權。
- 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首次以立法形式將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
- 專家認為,是否獲得權利人的合法授權,這是判定是否構成聲音權益侵權的一個關鍵點。
比如本案中,原告對錄音製品的授權並不意味着對聲音的授權。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製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權利人只是有幾個有聲小說、有聲讀物,那麼給了授權。但是著作權跟民法典中規定的人格權是兩回事,並不是說把我的聲音、把我的形象,可以隨便AI合成去做商業宣傳,這都不可以。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這個案子就解決了一個問題,關於聲音的編輯得需要當事人單獨同意,不能一攬子拿走。案件在這個方面的意義比較大。
(來源:央視新聞)
字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