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構築「一國兩制」發展的安全法治新格局

文/畢雁英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於2024年3月19日在立法會三讀全票通過,於3月23日刊憲實施。這是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重大進展,也是夯實「一國兩制」發展根基、構築「一國兩制」安全保障新格局的關鍵一環,完善了一個主權國家、兩套法律體系、雙層執行機制的國家安全法治新格局。

一、責任體系新格局

香港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曾長期處於缺失狀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實施,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所承擔的憲制責任和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愈加突出和明確。推動和支持特區在本地層面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健全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成為中央維護國家安全根本責任的應有之義。

在《條例》立法工作完成之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在中央與特區的兩個層面中得到了完整落實,上下兩個層面立法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構建起了系統、完善的國家安全立法、執法和司法責任機制,中央層面提出要求,劃定國家安全底線,特區層面落實和細化維護國家安全舉措。

二、安全理念新格局

「一國兩制」構想初衷,是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條例》中關於國家安全等核心概念的法定化,體現了一國之下兩地對國家安全理念的一致與認同。《條例》完成後,意味着香港特區必須根據這一統一國家安全標準,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三、安全法治新格局

《條例》制定及其內容,將法治原則全面貫穿於實體制度和程序機制之中,明確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為無罪。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對行使職權的行為和程序設置了具體法律規範和監督機制。

《條例》規定了特區執法與訴訟規則,與香港國安法關於公正司法、打擊犯罪的程序性要求進行了有效對接,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上下暢通的法治機制。

四、人權保障新格局

《條例》在對待人權自由保護與國家安全保障這一焦點難題上實現了平衡格局。《條例》遵循了兩個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及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貫穿和體現在刑事實體罪行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之中。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立法相比,對罪行的懲治溫和適中、寬嚴適度。對於「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特區運作」的制度設計,充分考慮到了香港的特殊國際地位,沒有規定像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所實施的嚴苛的、強制事先登記制度,而是寬鬆地處理和平衡了結社自由、國際交流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對特區內的私人財產和外商投資,明確給予充分法律保護。《條例》的系統規定在國家安全規管中確立了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保障新格局。

五、執行機制新格局

《條例》在解決本地國家安全執法問題與落實銜接香港國安法確立的執行機制方面構建了一個覆蓋全面的執行機制架構,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其他多項相關法律制度貫通聯結起來,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統的國家安全法律執行機制,進一步釐清了行政長官、特區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職責及其關係,確保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可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

(作者為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