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間受賄54次,涉13家俱樂部!于洪臣案判了
大公文匯網報道,2024年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田徑協會原主席于洪臣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于洪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于洪臣先後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黨委書記、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中國田徑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聯賽晉級、職務競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254萬餘元,其中350萬元未實際取得。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洪臣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個足球俱樂部在聯賽保級、賽事活動、裁判判罰、球員轉會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破壞足球領域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生態環境,給國家足球事業造成嚴重損害;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鑒於其受賄350萬元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于洪臣靠足球吃足球,靠田徑吃田徑,13年間先後接受賄賂54次,共有18項受賄犯罪事實,涉及多家足球俱樂部以及原中國足協常務副秘書長陳永亮等個人。其中涉案金額最高的一筆630萬元來自天津權健集團。
公訴機關還指控,于洪臣共收受13家足球俱樂部給予的財物,其中10家足球俱樂部的請託事項涉及裁判判罰、裁判安排。
公訴人表示,于洪臣擔任中國足協相關領導期間,正是中國足球改革的關鍵時期,但是于洪臣不僅沒有盡心盡力投入足球改革發展之中,反而隨波逐流,利慾膨脹,搞權錢交易,損害了足球行業的風氣。
在庭審最後,被告人于洪臣進行了最後陳述,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懺悔,並向全國球迷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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